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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2023年生态环保政策最全盘点看这里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 | 发布时间:2023-12-2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3年即将过去,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一年都有哪些重要的环保政策。
 
  1月份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为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时,需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情形。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及机构因工作需要,需委托鉴别机构开展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建制镇是我国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取得积极成效,处理能力快速增长,收运处置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主要针对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环境影响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市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2月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批准《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10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7-2023);二、《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8-2023);三、《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9-2023);四、《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0-2023);五、《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1-2023);六、《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HJ 1282-2023);七、《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生物堆》(HJ 1283-2023);八、《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177-2023);九、《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1284-2023);十、《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85-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HJ 1287-2023)《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288-2023)《土壤和沉积物 15种酮类和6种醚类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89-2023)《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290-2023)《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1291-2023)等7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环境基准是制修订生态环境标准,进行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科学依据。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环境基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距离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的客观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序推进国家环境基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提出本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解锰和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电解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并于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现批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和《六氟化铀运输容器》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3月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铸造工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选择本标准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也可采用其他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治理技术。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科技支撑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充分发挥科技在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生态环境部创新科研组织实施机制,推进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针对一些地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进度滞后、实施不规范等问题,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保障。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生物质发电项目,有效处理各类有机废弃物的同时,支撑试点县绿色电力持续、稳定供应。积极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电气化,加强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大棚等农业生产加工领域电气化改造,加快提升农村地区炊事、取暖等生活用能电气化水平。深入推进交通领域电气化,鼓励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工具电气化,推广家用新能源电动汽车,保障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内容。
 
 
  为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在2002年《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和《关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的说明(2023年版)》。
 
  4月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接口实现方式,促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总体框架、数据要求、接口调用流程以及开发要求等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根据《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制定本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均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进行。为在应急状态下能快速有效实施应急响应、控制事故和缓解事故后果,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应在设施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本导则为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指导。
 
 
  工信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显示,工信部组织编制了《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年本)》,其中包括水泥窑窑衬系统模块化装配式集成节能技术、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富氧燃烧技术装备、低碳水泥等47项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的技术/产品。
 
  5月份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编写,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定了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安全分析报告格式与内容》(NNSA-HAJ-0002-2023),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引领公民践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规范和指导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管理工作,制订本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及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为进一步加强交流、促进互学互鉴,我部梳理了各地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及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工作经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6月份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八条“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生态修复,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水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加快推动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于2020年4月印发实施《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财资环〔2020〕20号)。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沿黄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将《方案》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中央引导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仍按照《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以更好推进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行。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提出到2025年,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超过170亿立方米;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力争达到30%,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具备条件的地区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能力持续增强,形成先进适用成熟的再生水配置利用模式,全社会对非常规水源接受程度明显提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可作为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的信息采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流转保存与制备、分析测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编制等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其周边土壤开展监测,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开展定期监测或执法监测可按本标准执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3〕99号)要求,请各地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应急机制,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管理,加强应急处置协同联动,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度汛。
 
  7月份
 
 
  文件提出,到2025年,环境基础设施处理处置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4.5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000万立方米/日;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以上,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和规模显著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和指导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治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及海洋生物质量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持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工信部等五部门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年版)》。
 
 
  为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中小河流系统治理,规范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以提升防洪减灾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方案,要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术语、分类、协同处理、环境评价、综合治理等综合通用标准的制修订,稳步推进农村不同类型卫生厕所、粪污处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管护标准制定,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和监测评价标准,加快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标准化水平。系统推进农村水系、村庄节水、村庄绿化、村庄公共照明、农村公共空间、村庄保洁等标准制定,研制乡村风貌引导、村容村貌提升、森林乡村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相关标准,引导村容村貌提升。
 
 
  《措施》指出,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支持适宜地区的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鼓励农村客货邮融合适配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逐年提高。
 
  8月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及合规判定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批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电镀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306-2023)等5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识别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修订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通知提出,统筹考虑气候风险类型、自然地理特征、城市功能与规模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积极探索和总结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到2025年,优先遴选一批工作基础好、组织保障有力、预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纳入试点城市重点工作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基本完善,重点领域适应行动有效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经验得到有益探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方案》提出,到2025年,通过实施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一批示范项目落地实施,一批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若干有利于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商业模式和监管机制逐步完善,为重点领域降碳探索有效路径。到2030年,通过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带动引领,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模式基本成熟,相关支持政策、商业模式、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业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防控垃圾焚烧等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风险,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标准。
 
 
  工信部等7部门发布《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方案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盐湖高效提锂提镁、锂云母尾渣消纳等关键技术攻关及工业化试验。加快建设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基础数据平台,为企业开发利用境内外矿产资源提供公共服务。
 
 
  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改善人居条件、治理生态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是建筑建设、国防军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关乎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把稳增长摆在首要位置,加快推动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产业链长、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发挥着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压舱石”作用。当前,国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减弱三重压力仍然存在,行业稳增长任务较为艰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汽车行业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 年。
 
 
  机械行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国防军工建设和民生事业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行业,是稳住工业经济大盘的“压舱石”,拉动内需和推动内循环的重要引擎。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发展“三重压力”依然存在,我国机械行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行业稳增长压力较大。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稳增长摆在首要位置,推动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促进机械行业稳增长、提质量、促升级、保安全,实现主要预期目标,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9月份
 
 
  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十三五”以来,环评及相关领域改革和制度衔接不断深化,在严格环境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等制度衔接联动,进一步发挥制度合力,提升源头预防效能,牢牢守住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强化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评服务保障,制定本《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指导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现批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规范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观测的指标、技术要求和方法。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 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 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碳排放管理从业人员综合职业能力的要求,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生态环境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碳排放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3 年版)》。
 
 
  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为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运行可靠,满足污染防治、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转运站运行人员专业能力提出要求;2.对运行操作与管理的内容进行调整,其中对水平压缩和垂直压缩两种转运工艺分别进行规定,增加了转运车操作、通风除尘与除臭系统、消杀、控制与检测等内容:3.调整了运行操作与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操作与管理章节。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工艺、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行为,防止飞灰造成环境污染,实现飞灰安全处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和运行维护。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月份
 
 
  为进一步加强日用玻璃行业管理,规范日用玻璃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日用玻璃行业绿色转型,促进日用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型划分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竹子作为速生、可降解的生物质材料,是塑料的重要替代品。中国政府同国际竹藤组织携手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共同发起“以竹代塑”倡议,为减少塑料污染提供了有效解决途径。“以竹代塑”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当前产业规模偏小、产量较低、成本较高、技术和装备相对落后。为加快“以竹代塑”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制定本方案。
 
 
  为落实《实施意见》中“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三项标准。
 
 
  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将2023—2025年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规范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的统计与表征,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的数据获取、样品采集与测试、数据处理与分析,以及统计与表征等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地下水超标成因判定等需开展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工作的情形。
 
 
  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效率,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 号)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监测函〔2021〕25 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为全面及时了解全国可再生能源生产、消费、供销基本情况,加强对可再生能源运行的监测与监管,为能源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监控行业运行情况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调查制度。本调查制度统计内容为全国范围内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等基础数据。
 
  11月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甲烷排放控制协同,科学、合理、有序控制甲烷排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
 
 
  各地积极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现决定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统一数据编码和目录,实现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互享,制定本文件。本文件适用于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的采集、汇总及共享。已有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可参照执行。
 
 
  鼓励快递企业通过免费提供复用纸箱、提供寄递资费优惠等方式促进快递包装回收和重复使用。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融合”,进一步提升废纸箱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315-2023)、《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316-2023)、《环境空气和废气 6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317-2023)、《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 1318-2023)、《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 1319-2023)、《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HJ 1320-2023)等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实现2024年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和使用量冻结在基线值的履约目标,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我部组织编制了《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于2023年11月24日前组织做好2024年度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填报等相关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该意见。
 
 
  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 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2月份
 
 
  为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其中新修订的“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替代《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14号)中的“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重点行业移动源管理,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体系,规范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现批准《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水中铅-210的分析方法 冠醚树脂分离-β计数器法》《生物中氚和碳-14的分析方法 管式燃烧法》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放射性测井及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现批准《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核技术利用》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为引导印染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印染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引导印染行业向技术先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转型,巩固印染行业国际领先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工作,现批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铜、废铝加工配送和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精细化处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制定本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效统筹经济平稳运行、民生保障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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