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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3-09-0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水体〔2023〕10号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2022-2024年在长江流域17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并确定考核基数,2025年开展第一次考核。
 
  试点期间,根据每年的水生态监测数据,开展评价考核试算,并结合实际评估效果修改完善评分细则。
 
  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6日印发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试行)
 
  我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水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协调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河湖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衡,蓝藻水华频发,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艰巨。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在长江流域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引导地方加快补齐水生态保护短板,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八条“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生态修复,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水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从生态系统整体
 
  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聚焦长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和生物多样性
 
  恢复,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尊重自然规律,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体系,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统筹推进水生境、水环境和水资源系统保护。
 
  分类评价,流域统筹。根据不同类型水体的水生态系统特征, 按河流、湖泊、水库进行分类评价,并体现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
 
  问题导向,体现差异。聚焦长江流域突出问题,兼顾长江源头、上游、中游、下游及河口区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针对性指标,合理设定期望值,开展评价考核。
 
  可测可评,简便易行。以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监测评价方法为基础,建立引导性强且易于推广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操作层面上实现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
 
  工作统筹,政策协同。衔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工作,做好部门间政策及标准规范协同,加强部门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水生态考核机制建设。
 
  (三)评价考核周期
 
  长江流域 17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生态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每五年考核两次。
 
  2022-2024 年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并确定考核基数,2025 年开展第一次考核。
 
  二、评价考核水体
 
  将长江流域 17 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长江干流、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和水库等 50 个水体确定为评价考核对象。
 
  三、指标体系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包括水生态系统健康、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障等 4 个一级指标,细分为鱼类物种数等 14 个二级指标。
 
  按河流、湖泊、水库分类确定评价考核指标。
 
  其中,河流 10 个二级指标,包括鱼类物种数、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自然岸线率、水体连通性、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综合污染状况、汛期污染强度、生态流量达标率。
 
  部分河流不评价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或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
 
  湖泊11 个二级指标,包括鱼类物种数、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水华面积比例、水生植被覆盖度、浮游动物群落结构、自然岸线率、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综合营养状态、生态流量达标率。
 
  部分湖泊不评价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或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
 
  6 个二级指标,包括鱼类物种数、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水华面积比例、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综合营养状态。详见附录 1-3。
 
  四、现状评价
 
  (一)单个水体评价
 
  1.确定指标期望值
 
  期望值是水体相关指标曾经达到或者可能达到的较好状态值。
 
  期望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等确定;
 
  (2)参照有权威记录的历史较好状态值确定;
 
  (3)运用统计学方法,参照现状调查监测结果的较好状态值确定。
 
  2.确定指标现状值
 
  考虑各指标年际波动特征,现状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年际波动较大的,采用三年(当年及上年、上上年)监测值的滑动平均值或并集作为现状值;
 
  (2)年际波动较小的,采用当年监测值作为现状值。
 
  3.计算水体现状评价得分
 
  在确定指标现状值的基础上,计算水体各指标现状评价得分。将水体各指标现状评价得分与该指标权重加权求和,得到水体现状评价得分。分值越高,表征水体水生态状况越好。
 
  (二)省域现状评价
 
  将各水体现状评价得分与该水体权重加权求和,得到省域现状评价得分。分值越高,表征省域水生态综合状况越好。
 
  五、变化幅度评价
 
  (一)单个水体变化幅度
 
  将单个水体现状评价得分变化量与该水体考核基数年得分相比
 
  得到水体变化幅度,并对其进行计分。
 
  (二)省域变化幅度
 
  将各水体变化幅度得分与该水体权重加权求和,得到省域变化幅度得分。分值越高,表征省域水生态综合状况改善程度越大。
 
  六、等级划分
 
  省域水生态综合评价得分是省域现状评价得分与省域变化幅度得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加权求和所得。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省域水生态综合评价等级分为 3 级,依次为“优秀”“良好”“一般”。
 
  七、其他
 
  评价考核采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相关监测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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