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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加入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这里有指引

  来源:东莞生态环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2-05-2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东莞市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工作方案》,为“正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提供细则参考。
 
  我们一起来了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方案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公开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二)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指导帮助加强环境管理,推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对正面清单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三、纳入条件和程序
 
  (一)纳入条件
 
  各地要结合全市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综合考虑企业装备水平、达标排放情况、排放总量情况、监控系统联网情况、绩效评级情况、企业自律体系建设情况、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因素,对于已办理环保手续、环保制度台账完善、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完备且能够保障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1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1.纳入正面清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备案,参与火电、水泥、造纸行业试点工作的重点排污单位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工况监控;并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实现自动监测数据、状态参数的实时上传,能全面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状态,基本实现对企业“非现场”执法监管的。
 
  2.涉气工业企业按规定要求安装分表计电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已完成各排污节点全覆盖,基本实现“非现场”执法监管的。
 
  3.DCS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已完成各排污节点全覆盖,基本实现“非现场”执法监管的。
 
  4.VOCs自动监测、超标报警设备、无组织排放智能管控设备等其他“非现场”监管设施排污节点在线监控全覆盖,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基本实现对企业“非现场”执法监管的。
 
  (二)纳入程序
 
  符合纳入范围和条件的工程项目和企业,可主动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申报材料;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纳入条件的工程项目或企业,县级生态环境局于每月15日前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复核,对审核确实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正面清单企业名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于每月25日前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地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应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
 
  四、差异化执法监管方式
 
  (一)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日常随机抽查系统,并列入执法计划。对纳入正面清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清单实施期间可做为“双随机”一般监管对象实施监管。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计划的,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
 
  (二)规范现场执法检查程序。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启动条件为:一是群众投诉、举报;二是媒体曝光;三是上级交办;四是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或线索后,经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五是其他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对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
 
  确需现场调查核实的,鼓励探索现场执法事项事先告知制度,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
 
  (三)健全非现场执法方式。各地要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平台作用,依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
 
  (四)落实企业守法主体责任。鼓励环境守法。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以邀请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采取生态环境普法培训、法律宣传单送法入企、专项指导帮扶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污染后果且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免于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做实做细各项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对正面清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深刻领会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重要意义,认真对照纳入范围和纳入条件,按照县(市、区)级核查申报、市级审核确认、省级备案抽查的原则,严格核实确认,确保工作质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和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要精心谋划,加强指导,强化审核,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及时汇总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数据,并研究逐步扩大正面清单企业数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和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应主动将正面清单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通过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鼓励创新纳入和发布程序,提升纳入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实行动态调整。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验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动态调整,鼓励企业及时完善“非现场”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非现场”监控设施完善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纳入。对于通过举报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曝光、污染问题、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以及“非现场”监控设施推送的问题线索,经核查属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对于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对于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纳入;对于检查发现的因企业虚假申报、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不认真、不负责等问题,实行“一案双查”。
 
  (三)统筹制度衔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统筹衔接。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实现监管措施一致,执法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鼓励探索对清单内企业依法监管履职无责制度。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的经验,创新完善“非现场”执法手段,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为今后全面推进“非现场”执法奠定坚实基础。要统一思想认识,对于纳入清单的企业不等同于“不管不问”“降低要求”,而是通过分类监管、差别化监管、“非现场”监管,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五)强化信息公布。各地要按要求主动公开正面清单企业信息,并强化舆论宣传,加大正面引导,及时梳理总结相关做法、经验和案例,每月月底前报送1篇关于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中的亮点、成效稿件,以及依法履职查处的重大违法典型案例,并将落实正面清单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汇总表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做细做实各项工作。2021年9月底前,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纳入条件要求,完成现有正面清单企业清理核实,按程序做好纳入工作,重新予以公布并报省厅备案。同时,各地要通过执法指挥调度平台梳理分析正面清单企业执法检查数据,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确保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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