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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行监测到底怎么做?一文精简答疑

  来源:环评人 | 发布时间:2024-04-26

 
  什么是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即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如:土壤和地下水等)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行监测如何操作?
 
  1、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自行监测方案应涵盖以下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
 
  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
 
  使用的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单位应完成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的核查变更工作。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以及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中任一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
 
  3、规范设置监测采样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监测(采样)平台、地下水采样井、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4、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依法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依托自身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可自行建立实验室开展自行监测,可不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资质(CMA)认证,但其监测人员、场所和设备应满足相关监测需求。
 
  需要有监测上岗证、实验室需要通过考核、关键人员需要通过考核等,实际操作可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
 
  委托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优先选择在当地信用良好、服务良好、技术一流的机构,特别是能提供自行监测“一条龙”服务的机构;且排污单位应核实机构的相关资质能力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5、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因临时性停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在“污染源监测系统”备注相关信息。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6、规范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将自行监测信息上传至污染源监测系统,自行确认无误后对外公开。
 
在开展自行监测时是否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因此,满足上述监测管理要求和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证守法监测数据。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开展自行监测中提出: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 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综上,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无资质要求)。如委托其他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则受委托机构应该具备监测资质要求。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是指同一法人单位的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可为自己单位提供自行监测。如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不是同一法人的)的监测机构不属于下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自有监测机构。如为下属独立法人分公司提供自行监测服务的,应当具备监测资质要求。
 
自行监测对机构、人员及监测仪器设备等有何要求?
 
  1、对于排污单位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的,其监测机构、 监测人员配备、监测设施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实验试剂、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均应满足《自行监测指南》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
 
  核心是监测设备经过计量部门验证、建立科学、规范、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方案,盘活社会监测资源存量。
 
  2、鼓励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能力的适配化建设,整体提升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供给能力。
 
  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关于自行监测及监测质量保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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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行监测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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