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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涉VOCs违法,曾以IPO启动或出口亏损为由申辩!市局:申辩无效,罚!

  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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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厦环罚〔2021〕56号
 
  联*(厦门)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2643Y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阳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洪*鹭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0月14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开展执法巡查时进入你单位检查并采样,检测结果为有机废气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平均值)49.2mg/m3,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①1#印刷车间1#点9.37mg/m3、2#点1.80mg/m3、3#点30.7mg/m3、4#点19.7mg/m3,取最大值30.7mg/m3;②2#印刷车间1#点13.7mg/m3、2#点20.0mg/m3、3#点6.97mg/m3,取最大值20.0mg/m3;③半自动糊盒机1#点4.98mg/m3、2#点4.24mg/m3、3#点5.02mg/m3,取最大值5.02mg/m3。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有组织排放和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 中表2、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40mg/m?、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4.0mg/m3。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0年10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0年10月16日福建安*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XA-TC-20200962)及《有组织废气采样记录》、《无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证明我局2020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时,废气排放结果超标。
 
  3、2020年12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采样当日你单位人事主管陈*玲和保安队长汪*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适用该标准。
 
  5、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洪*鹭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杜*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杜*阳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0〕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伍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为:①2017年以来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保设施的改造和提升,改造后的环保设施处理后完全能达到印刷企业废气排放标准,但厦门市的废气排放标准再次调整提高,现有的设备无法达到最新处理标准,董事会已决定再次投入巨资引进全新符合标准的设备,正在报价和局部施工;②此次有组织排放废气轻微超标属于偶发性现象,无组织废气排放检测检查是第一次,认识不够,检测时属车间出货期间,通道密闭短暂开启导致超标现象,已完成无组织排放设施改造;③已启动IPO(上市)程序,行政处罚和环境信用记录会影响企业运作和IPO的成败。综上,申请免于处罚。
 
  你单位反映的拟再投巨资对现有未能达到地方排放标准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提升,我局表示肯定。至于你单位提出属于轻微偶发超标及对上市的影响,我局认为,你单位因管理问题造成无组织排放超标6.7倍的后果,不属于轻微偶发的情况,且超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经研究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3-4所述违法情节,污染物浓度(速率)超标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物确定处罚档次。经核算,你单位排放非甲烷总烃超标6.7倍(1#印刷车间3#监控点),兼顾你单位符合“两次及以上被处罚的,按同档上限处罚;报告表类项目按同档中限处罚;一般污染物超标,按同档下限处罚;每增加 1 个排放口或监控点超标的加 0.5 万元”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日
 
  闽厦环罚〔2021〕57号
 
  厦门敦*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378948546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北路51-65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苏*胜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0月15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开展执法巡查时进入你单位检查并采样,检测结果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FQ-424601)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127.6mg/m3,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印刷车间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1#点5.84mg/m3、2#点26.4mg/m3、3#点27.4mg/m3,取最大值27.4mg/m3。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有组织排放和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 中表2、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40mg/m?、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4.0mg/m3。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0年10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0年10月23日福建安*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XA-TC-20200966)及《有组织废气采样记录》、《无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证明我局2020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时,废气排放结果超标。
 
  3、2020年12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采样当日你单位办公室主任李书奎全程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适用该标准。
 
  5、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苏*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李*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奎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0〕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伍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1月3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为:①企业守法经营。本次超标是因为疏忽未能按新的标准及时改进,属于首次违法,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违规排放的情况;②整改积极。发现超标马上组织整改,包含VOC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安装和生产工艺改进,减少排放;③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员工,大量聘用高价临时工,公司属于出口型企业,国际市场环境的波动对公司经营影响很大,今年订单量锐减,实际经营已处于亏损状态。综上,申请减免处罚。
 
  你单位反映的因疏忽标准导致超标、无主观恶意违规排污等,我局认为,因你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存在偏差,造成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超标5.85倍的后果。至于积极整改、经营困难等均不属于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法定理由,经研究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3-4所述违法情节,污染物浓度(速率)超标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物确定处罚档次。经核算,非甲烷总烃超标5.85倍(3#监控点),兼顾你单位符合“报告表类项目按同档中限处罚;一般污染物超标,按同档下限处罚;一年内首次超标,按同档下限处罚;每增加 1 个排放口或监控点超标的加 0.5 万元”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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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机废气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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