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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否一定要天价?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20-12-0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18年7月1日下午17时许,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排污管口排出大量黑色污水,直接流入沩水河中。当地群众举报至环保局。
 
  经环保部门调查后,认定其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对污水处理厂所属的天创环保公司做出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家来自北京市的社会组织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一审确定了15万元的生态修复费用。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认为,此判决与行政处罚数额不相适应,再次提起上诉,要求判令天创环保公司赔偿环境受到损失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00万元(最终以鉴定评估意见确定的数额为准)。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案件回放

  是主观恶意,还是设备故障?
 
  2018年7月1日和7月2日,宁乡地区突降暴雨。
 
  据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自述,当天暂存有大量污泥的东生化池进水闸门故障,致使污水进入东生化池,将部分污泥带入后段处理单元,从接触消毒池经总排口排入沩水河,从而形成本次超标排放事故。
 
  被上诉人辩称:造成本案所涉超标排放事故的原因,是多重原因共同作用下的设备故障,而并非被上诉人的主观恶意,且超标排放事故并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最短的时间内即查明原因、排除险情,并迅速恢复生产。
 
  2018年7月21日,宁乡环保局出具宁环罚字[2018]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创环保公司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这一法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做出后,天创环保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并缴纳了罚款。
 
  上诉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认为,天创环保公司主观恶意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在受到行政处罚后,还应当依法承担环境公益侵权责任。一审确定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尤其15万元数额的判决,与我国法律直接冲突,与行政处罚数额不相适应,依法应予纠正。
 
  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是2012年6月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环境公益组织,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庭审争议

  修复费用应与行政处罚数额相适应?
 
  上诉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认为,天创环保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审判决的15万元修复费用与行政处罚数额之间不相适应,本案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确定为500万元的修复费用。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行政处罚的数额直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环境公益诉讼损失赔偿的数额应该由法庭根据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来依法确认。
 
  究竟该如何确定环境修复费用?水环境具有流动性,污染行为瞬间发生,损害现场无法复原,属于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情形,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来计算环境修复费用。
 
  由于当时环境保护部门未对天创环保公司涉案的外排废水(污泥)的外排量进行监控,上诉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也没有提交涉案的外排废水(污泥)的外排量等相关的证据,虚拟治理成本法亦没有采用的事实依据和基础,故天创环保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沩水河产生的损害后果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故对这一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15万元修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上诉人赔偿环境受到损失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00万元的要求,天创环保公司认为自己很冤。
 
  2018年7月,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第三方湖南英韦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评估报告显示,宁乡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的压滤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安全处置。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宁乡环保局就宁环罚字[2018]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书面说明,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天创环保公司东生物池阀门损坏,进水将暂存污泥冲出导致的事故;事故污水口数据瞬时超标,但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沩水河水质未发生变化;根据检测报告,2018年7月2日出水水质已经稳定,相应指数也已达标。
 
  一审法院认为,超标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河流,必然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污染物性质与水质恢复情况可以作为考虑侵权责任形式和责任大小的因素,但不能以河流的自净能力为由,免除违法排污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侵权责任。因此,一审判令被上诉人采取相关替代性生态修复方案。
 
  二审法院考虑到环境污染案件司法鉴定中的实际困难,如通过鉴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鉴定所需费用明显过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从有利于当地环境保护和便于实际履行的角度出发,本案以判决天创环保公司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为宜。
 
  判决结果

  设置显示屏,向公众提供水质检测仪
 
  一审法院经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确定替代性修复方案“在涉案排污管口旁设置面积不小于4㎡的电子显示屏一块,用于实时滚动显示天创环保公司排污相关监测数据。二是向长沙市符合条件的环保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一批便携式水质检测仪器,支持环保公益事业。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在排污口设置显示屏并向公众提供水质检测仪的裁定 。由一审法院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监督实施。
 
  案件反思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否一定要天价?
 
  天创环保公司作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损害了沩水河生态环境,危害了公共利益。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污水处理厂理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领到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是否意味着一定要赔偿高额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并没有法律依据。强行将两者联系起来,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关键点是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是固体废物,而不是危险废物且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因此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区别,处罚和判罪量刑也轻重不同。
 
  鉴于事故处理完毕后当地水域各项指数已恢复正常,下一步要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现场公布环境监测数据,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因此才可以起到处置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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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厂   环保管家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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