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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燕山石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成功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20-12-10

 
资料图片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北京第四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燕山石化)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近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燕山石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付因河北省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东化工公司)非法处置废碱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253472元。由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进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案情

  废碱液跨省运输倾倒至城市下水管网
 
  2015年,燕山石化与津东化工公司签订废碱液运输与处置协议。这批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
 
  2015年2月,被告人董某桥将应由津东化工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某生处置。后刘某生联系被告人刘某辉租用被告人李某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2015年2月-5月,董某桥雇佣被告人石某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某义等明知被告人娄某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某处置。娄某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某等人处置。张某、段某松等人又联系李某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2015年5月16日、5月17日,石某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同月18日上午,张某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相关责任人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燕山石化公司作为石化企业,明知市场正常处置价格,但仍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危险废物交由津东化工公司处置,客观上纵容和促使了非法处置的行为,且没有落实一车一单的规定,通过少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方式,逃避监管,转移废碱液数量远超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数量。
 
  燕山石化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燕山石化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调解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担任基金管理人
 
  本案作为一起涉及多方责任的危废非法处置类案件,在危废产生者与处置者的责任承担方面做出积极探索。
 
  当事人经商讨后达成调解协议。燕山石化已经采取措施合法处置废碱液,并承诺以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方式处置废碱液。
 
  燕山石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付因津东化工公司非法处置废碱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253472元。具体支付方式为:燕山石化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给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由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进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依法管理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定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自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管理使用。同时,接受法院及中华环保联合会、燕山石化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定期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此外,燕山石化还承诺今后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做好危废合规处置源头治理工作。
 
  思考

  “民间版”赔偿基金如何用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近年来,对于权利人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法院负责,有的由环保部门负责,有的交财政部门负责,有的交检察机关负责,有的由地方政法委统筹管理。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尚未完善,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替代性修复赔偿资金没有合适的使用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的有效发挥。” 北京四中院民庭庭长马军介绍说。
 
  相比以政府背景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民间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污染企业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该如何使用?这笔资金如果能由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更符合公益诉讼具备的“民间性”“社会性”特点,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更能彰显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
 
  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难题,北京四中院在2019年5月29日调解结案的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首次创新引入公益信托机制。被告现代汽车公司主动出资120万元设立公益信托基金,信托期限10年,信托目的为保护、修复大气环境,受益人为大气保护项目执行区域的公众。同时,通过建立专业决策委员会依法决策资金的使用,通过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和公益资金使用年度报告监督机制,对信托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基金科学合理使用。
 
  公益诉讼资金如何管理和使用,作为公益诉讼后续机制安排,关系着诉讼最终目的的实现。基金制度契合公益诉讼判决或调解资金使用所要求的公益性、独立性、透明性的要求。因此,基金的设立是对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的有益探索。
 
  近年来,随着此类基金逐渐增多,如何进行监管,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真正用于“保护、修复环境,防治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的目的,还需要社会各界持续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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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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