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及问题】
某企业将使用完的二十几个废机油桶放在车间门口,上述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我局拟对其进行处罚,是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擅自堆放危险废物”处罚,还是按该条第六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处罚?
【分析及解答】
一、《固废法》对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与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不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该条第六款规定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以上规定,擅自堆放危险废物起罚点是二十万元,且不设上限;而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起罚点是十万元,最高罚款金额为一百万元,可见对于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更为严重。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区分“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与“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区别。
二、“贮存”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一)贮存的定义
《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这就是贮存的概念。
(二)关于贮存设施和场所的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对什么是贮存设施和场所作出了规定。
贮存的“场所”在第3.8条作了规定,即贮存点,是指HJ1259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
贮存的“设施”在第3.3条作了规定,是指专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具体类型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等。其中,集中贮存设施是指用于集中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附设的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
(三)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的定义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还对具体的贮存设施,即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作出了规定。
贮存库(3.4)是指,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仓库式贮存设施。
贮存场(3.5)是指,用于贮存不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的大宗危险废物的,具有顶棚(盖)的半开放式贮存设施。
贮存池(3.6)是指,用于贮存单一类别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的,位于室内或具有顶棚(盖)的池体贮存设施。
贮存罐区(3.7)是指,用于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和防护系统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
(四)什么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内容中既有贮存危险废物的总体要求,又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污染控制、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的要求,还有危险废物贮存过程污染控制的要求等规定。这一系列内容就是危险废物贮存中的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如果上述单位或个人,虽然将危险废物置于标准规定的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但又违反了该标准规定的要求,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就是,《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的“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比如说,《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在8.1.1规定,“在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其他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如果产废单位未将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装入容器或包装物中贮存,就是违反了《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款“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形。
三、什么是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固废法》没有规定堆放的定义,根据百度汉语词语,堆放的意思是成堆地放置。
成堆的放置可以是在规定的贮存设施或场所进行的放置,显然这种放置是按照规定的堆放,不是擅自堆放。
成堆的放置也可能是在规定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之外的放置,这种放置应属于“擅自堆放”,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在规定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之外的成堆的放置危险废物就是“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某企业将使用完的二十几个废机油桶放在车间门口,显然不是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贮存设施和场所进行的贮存,因此我们认为该企业存在“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