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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1.6亿元环保公益诉讼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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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案件宣判现场。资料图片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日,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的泰州市常隆、锦汇等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一审法院认为,6家化工企业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严重污染的结果。法院引入“污染修复虚拟成本”概念,确定赔偿费用为废料正常处理成本的4.5倍,判决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6亿余元,并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一审判决后,常隆等6家化工企业共同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泰州中院对6家化工企业关于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判决。同时判决6家企业若在一年内通过技术改造,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40%额度内抵扣。
 
  二审判决后,6家公司中的锦汇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背景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省泰州市常隆、锦汇等6家化工企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酸,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4家公司处理,4家公司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副产酸倒入当地河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经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意义与影响
 
  本案是新环保法通过后,我国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法院判赔1.6亿余元,也是迄今中国国内判赔额度最高的环保公益诉讼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环保组织原告资格的确认;采用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模式;引入“污染修复虚拟成本”概念计算赔偿额度;对高额赔偿费用履行方式的创新都对未来我国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使本案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历史进程中具有了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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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   公益诉讼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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