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为禁渔期。禁渔范围为道县所辖的潇水河、九嶷河、永明河、泡水河、洑水河、濂溪河等六大河流的干、支流。2019年6月13日晚9时许,杨某某开着配置电鱼装置的渔船在潇水河道县白马渡镇青口村河段内,采用电打鱼和下网网鱼的方式捕鱼,捕鱼时间持续3个多小时。次日凌晨,杨某某捕鱼后准备回家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他所捕捞的鳊鱼、草鱼、白翘等鱼类,经称重共计36千克。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杨某某非法电捕鱼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危害水生态安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50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2250元,当年产卵损失33.2元。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规定,破坏了潇水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以及修复、恢复渔业生态环境资源、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的举证、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示证清晰到位,证据链条环环紧扣、逻辑清晰、证据充分,详细地阐明了杨某某的违法行为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表示愿意承担附带的民事责任,对损害后果进行弥补。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庭审效果良好,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