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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玉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大量土地毁坏案

发布时间:2017-07-27

   自2014年2月份起,被告人赵洪玉在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租用的基本农田及周边荒地、沟壑等共计32.62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沼气厂、洗土厂,经鉴定,共造成26.47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赵洪玉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对涉案土地投资复垦,并于其后主动调整复垦方法及措施,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洪玉在明知涉案土地系农业用地的情况下,为谋取自身利益,违法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进行复垦,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明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认定赵洪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典型意义】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基础,我国作为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国,历来高度重视对土地的保护。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土壤污染、土地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土壤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危害居住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本案被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清楚,理应严惩。但综合考虑其是初犯,且犯罪后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投资进行复垦,可从轻予以惩罚,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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