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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问丨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常见问题

  来源:西尔环境 | 发布时间:2024-03-28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作用是什么?
 
  答:技术规范是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技术规范主要包含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证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
 
  2.如何选择适用的行业技术规范?
 
  答:行业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章节明确规定了技术规范的适用领域,排污单位依据营业执照和环评文件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结合自身生产工艺、产品和原辅材料等信息选择适用的行业技术规范。如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如涉及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还应根据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申请。技术规范选择基本思路如下图:
 
 
  3.申请排污许可证如何选择合适的技术文件?
 
  答:排污许可制技术体系主要由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四大类构成。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整个技术体系的核心,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在选择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时,主要参考流域排放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广东省综合排放标准;判定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时,主要参考行业最佳可行技术南;编制监测方案时,主要参考行业技术规范和监测指南。
 
  无行业技术规范(指南)时,则依据总则申请。排污单位可在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查找准确参考文件信息。
 
  4.填报生产设施应注意哪些?
 
  答:生产设施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应依据行业技术规范注意填报完整性,重点关注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和表征生产能力的主要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包括“必填项”和“选填项”。
 
  排污单位结合实际产排污情况,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5.需要填报的原料、辅料和燃料有哪些?
 
  答:原料、辅料和燃料种类和数量的填报与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确定、许可污染物种类以及自行监测要求有密切联系,应注意填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填报时应按原料、辅料、燃料种类分别填写具体物质名称。涉及化学品的,填报化学品名称及CAS编号。
 
  (1)原料应填报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以及所有有毒有害化学品原材料。
 
  (2)辅料应填报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的主要辅料和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
 
  (3)燃料种类包括固体燃料(煤炭、煤矸石、焦炭、生物质燃料等),液体燃料(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气体燃料(天然气、煤层气、冶金副产煤气、石油炼制副产燃气、煤气发生炉煤气等)。
 
  6.如何填报生产线、生产设施、排放口编号?
 
  答:生产线、生产设施编号可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填写,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或生态环境部门未对排放口编号,则根据《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通过审批部门审批后,系统自动生成排污许可编码对照表,排污单位填报的内部编号均有对应的许可编号。
 
  7.如何填报生产能力及设计生产时间?
 
  答: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无设计产能数据时,则填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设计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8.如何识别排放的污染物种类?
 
  答:排污单位应按照行业可技术规范中“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的具体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的产排污环节,并结合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广东省地方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环评文件中规定的污染物种类,进一步明确对应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
 
  9.污染物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答:废气的排放形式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
 
  有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行业排放标准另有规定除外,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规定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废水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种。
 
  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10.如何确定排放口类别及其许可排放限值?
 
  答:排放口类别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根据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型以及对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判定。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逐一计算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和确定排放浓度,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行业技术规范另有规定除外,如钢铁行业的一般排放口需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11.初期雨水什么情形下需纳入排污许可?
 
  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明确废水类别分为对应工艺(工序)的生产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废水等。初期雨水一般指下雨时的前15分钟左右的雨水,因其含有较多污染物,须经收集并处理后才能排放。排污单位申请时,需注意行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如明确有初期雨水的管控要求,申领排污证时应填报初期雨水的收集方式、治理设施、排放去向和监测要求。
 
  12.第一类污染物为什么要在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放口许可排放限值?
 
  答: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是最常见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类型,因此,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许可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13.判断污染防治技术为可行技术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可行技术可按照行业可行技术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要求确定。以污染防治技术的污染物排放持续稳定达标性、规模应用和经济可行性作为确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重要依据。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排污单位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14.申请填报时上传附图的要求是哪些?
 
  答:要求上传的附图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标注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标明雨污流向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示意图包括废水、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和噪声监测点位。
 
  15.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依据排污单位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标准选择优先顺序原则上为:地方流域标准、地方行业标准、地方综合标准、国家流域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国家综合标准。
 
  对于废气,若执行不同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排放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测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
 
  对于废水,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
 
  16.我省哪些区域属于总氮、总磷控制区?
 
  答: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我国对沿海56个城市及29个富营养化湖库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对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我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属于总氮控制区。目前我省无城市属于总磷控制区。
 
  17.哪些污染物需要申请年许可排放量?
 
  答: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生产设施、生产单元或厂界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其他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废气主要排放口通常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有色冶炼等重点行业)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钢铁行业还应许可一般排放口排放量及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石化行业应许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股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废水主要排放口通常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对位于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放总磷、总氮的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按照《2019年版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18.确定许可排放量的原则是什么?
 
  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 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19.如何计算许可排放量?
 
  答: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基准排气量、主要产品产能确定,无规定的基准排气量时,也可按照许可排放浓度、风量、年生产时间确定。钢铁和石化行业无组织废气排放总量的核算从其行业技术规范。
 
  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基准排水量、主要产品产能确定,无规定的基准排水量时,也可按照许可排放浓度、排水量、年生产时间确定。部分行业的许可排放量采用系数法计算,请参阅行业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20.自行监测方案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监测方案应包含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
 
  21.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注意什么?
 
  答: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监测指南等文件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注意
 
  (1)污染因子的监测方法应选择其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2)有组织燃烧类废气监测内容至少包含“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非燃烧类至少包含“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
 
  (3)无组织废气监测至少包含“风速、风向”等相关内容;
 
  (4)废水监测至少包含“流量”;
 
  (5)污染因子的最低监测频次按照对应行业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要求”章节规定的监测频次执行,已发布行业监测指南的,从其规定。行业技术规范和监测指南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等标准规范执行。
 
  22.如何进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答: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或生产设施、生产单元、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小时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 pH 值外)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23.如何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合规判定?
 
  答: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不同类型排放口不同种类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计算。
 
  对于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 者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2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主要有什么要求?
 
  答:环境管理台账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包括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
 
  环境管理台账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 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排污单位在持证期间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具体要求执行对应行业技术规范;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25.执行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执行报告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及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定期报告。
 
  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月度执行报告三种。
 
  按记录形式分为电子报告书和书面报告两种。
 
  年度执行报告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季度/月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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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许可技术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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