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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业务基础知识要点汇总

  来源:环评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4-03-25

 
  【为何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流失带走了大量土壤颗粒,不但带走了土壤中营养 物质,而且还造成土壤中残存的农药和化肥等污染物质通过地表径流进入自然水体,形成泥沙淤积于排水管渠、河道和湖泊之中,导致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数量减少和土壤综合生产能力降低,江河湖库防洪和蓄水能力下降、水质恶化、河道淤积、排水管渠堵塞等等。如果水土流失得不到有效治理, 水土资源就不能持续利用,生态环境就不能持续维护,全社会就不可能稳定、健康发展,长此以往,不但会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饮水安全及防洪除涝安全,甚至会丧失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哪些地区和项目要求做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 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有哪些规定?】
 
  1、如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家、省相关规 定,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自主委托具有 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 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编制,编制所需费用由建 设单位自行承担。
 
  2、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还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含) 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 0.5公顷(含)以上不足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不足 5 万立方米的生产建 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 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做 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的规定】
 
  1、省水利厅:中央立项项目、省级立项跨市项目的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市水务局:省级立项非跨市项目、市级立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跨市下辖县级市(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市下辖县级市(区)水务局:市下辖县级市(区)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表),省、市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单位组织 专家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 修改完善。
 
  3、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审批申请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专家审查意见等资料 报送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土保 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5、同一名专家最多只能参加同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技术评审(承诺制管理专家审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会议等工作程序中的一项审查或验收。
 
  6、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有效期:自方案批复之日起超过三 年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重新报批。
 
  【建设单位还应承担关于水土保持的哪些工作?】
 
  根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在项目开 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后,还应承担关于水土保持的工作有: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 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 水平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 将监测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2、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意见积极 整改。
 
  3、项目变更报批。
 
  (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 以上不足 50%的;挖填土方总量增加 30%以上不足 50%的;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 20%以上的;桥梁改路堤 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 20 公里以上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水土保持变更报告并报批。水土流失防治 责任范围增加 50%以上或者挖填土方量增加 50%以上的,建 设单位应当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重新报批。
 
  (二)表土剥离量减少 30%以上不足 50%的;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以上 不足 50%的;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 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并报批。项目表土 剥离量减少 50%以上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50%以上,建设 单位应当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重新报批。
 
  4、水土保持监理。征占地面积 50 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 方总量在 50 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建设监 理、水土保持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等开展水土保持监 理工作;征占地面积 50 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0 万 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 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 200 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 量在 200 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水土 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和标准是多少?】
 
  1、《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办生产 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 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 预防和治理。
 
  2、《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 号),按照征占用地 面积每平方米 1.2 元标准收取。
 
  【水土保持补偿费能否减免?】
 
  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 条规定,以下七种建设生产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是什么】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负责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程序如下:
 
  1、水土保持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度、缴纳时限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
 
  2、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根据《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产使用;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含重大变更) 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 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 定书,明确验收结论;
 
  4、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应当参加验收会议, 验收 合格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并签字;
 
  5、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公示 20 个工作日;
 
  6、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报备验收材料;
 
  7、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种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相关责任 人员签字;
 
  8、实行承诺制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9、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10、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 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 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 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㈠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 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 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㈡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 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 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㈢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 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 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失信单位的信用惩戒】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1、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 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 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 通过自主验收的;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依法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2、方案编制单位:
 
  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质量问题未通过审查审批的;
 
  3、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作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4、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 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 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或者 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与实际不符的;
 
  5、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和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的;
 
  6、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规范开展设计, 擅自降低防治标准等级的;
 
  7、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到位 不足50%的;未按照监督检查、监测、监理意见要求对未批 先弃、乱弃乱倒、顺坡溜渣、随意开挖等问题进行整改的。
 
  【余方综合利用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余方综合利用须满足余方接收方为立项 项目(由相关部门批准)且该项目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如无项目的,则作为弃土场列入防治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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