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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都有哪些法律后果?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 | 发布时间:2022-12-1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工作能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为环境治理提供数据支撑。那么,如何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该注意什么?
 
  01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点采样口、监测站房内视频的安装及联网工作,摄像头对准关键设备、仪器,且视频数据在本地服务器存储至少3个月以上,不得删除、剪辑、破坏视频数据。
 
  02
 
  污染源自动监测站房上锁管理,钥匙交由专人管理并做好进出监测站房登记记录,具备条件的,建议改造成电子门禁系统。
 
  03
 
  为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建议加强运维管理:
 
  不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废气类设备,每3个月做一次规范比对监测;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废气设备,每6个月做一次规范比对监测。当出现连续两次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更换设备并于更换设备后3个月内完成重新验收工作。
 
  废水类的设备每3个月做一次规范比对监测,当出现连续两次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更换设备并于更换设备后3个月内完成重新验收工作。
 
  新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在联网后按时完成整体验收。确因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验收的,要按规范开展规定频次手工监测、报送数据直至通过验收,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按规范开展规定频次手工监测、报送数据直至比对监测合格,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污染源自动监测法律责任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设备、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排污单位应强化了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要加强运维质量管理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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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源自动监测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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