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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专项整治行动 严查十类涉VOCs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太原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1-09-1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在高温、强紫外线的照射下,挥发性有机物(VOCs)极易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臭氧。日前,太原市启动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依照全市的统一安排部署
 
  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针对VOCs污染排放企业
 
  正在严查十类环境违法行为
 
  这10类违法行为分别是
 
  1   工业涂装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2   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的;
 
  3   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的;
 
  4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的;
 
  5   应开展而未开展、未按标准频次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6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的;
 
  7   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
 
  8   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
 
  9   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的;
 
  10   VOCs监测数据、泄漏检测与修复检测数据及运行管理台账弄虚作假的。
 
  另外,太原市明确,列入夏季错峰生产的143家VOCs企业,在9月底前晴朗天气高温时段(10:00-18:00)停产。
 
  9月15日前,太原市将完成一轮VOCs企业和错峰生产企业排查整改,对存在10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改。责令停产时间另行计算,不计入错峰停产时间。初次责令停产整改时间不低于10天,第二次不低于20天,第三次不低于30天。
 
  企业被责令停工后,未经验收许可不得复产。应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落实的,不得复产。验收按监管责任组织落实,由县(市、区)和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实施,经现场检查并签字确认,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对重点单位组织抽查核查。
 
  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部门还将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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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挥发性有机物   环保管家   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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