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增加了设区市中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排名相关内容。按照《办法》,河北将对全省11个设区市和8个通道城市的空气质量进行分类排名及公布,公布内容包括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8个通道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11个设区市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3项内容。各设区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审核的国控点位监测数据,并且规定所有国控点位及其监测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布时间为每月的15日。
此外,在县域空气质量排名中,增加参与排名的县级城市数量。将原办法确定的参与排名的县级城市数量,由原先的143个增加到168个。
同时,增加每月公布的县级城市各项名单数量,新《办法》将对4项监测结果进行排名并公布,这4项分别为:每月公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较好的20个县级城市名单、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较差的20个县级城市名单、空气质量较上年同期改善幅度最大(同比变化率最小)的20个县级城市名单、空气质量较上年同期改善幅度最小或变差(同比变化率变大)的20个县级城市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