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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这些风险,你都清楚吗?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1-01-14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凸显了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明确了排污许可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主攻方向。
 
  生态环境部门向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其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明确其排污行为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管理预期。
 
  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要牢固树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台账、信息公开、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
 
现将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排放污染物有关风险整理如下
 
  持证排污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七《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去向和许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八《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五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不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2.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四《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2.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污水、废水的;
 
  4.对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稀释排放的。
 
  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确: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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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许可制   环保管家   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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