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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情况的通知

  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发布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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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的业务化运行,提高环境空气 VOCs 监测技术的规范性和数据可比性,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各地开展环境空气 VOCs 监测工作情况及具备的 VOCs 监测能力进行征集。
 
  一、征集对象
 
  根据《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监测函〔2019〕11号),2019年起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 VOCs 监测的全国 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二、征集内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环境空气 VOCs 监测工作情况及具备的 VOCs 监测能力情况,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直接报送。
 
  2、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环境空气 VOCs 监测工作情况及具备的 VOCs 监测能力,由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直接报送。
 
  3、各省(自治区)辖区内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工作情况及具备的 VOCs监测能力,由地级市所在省份的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编写并收集后统一报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辖区内地级市环境监测站编写相关材料并收集后统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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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   环保管家   环境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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