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中未检出污染因子,如何统计排放量?-资讯前沿-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资讯前沿 » 正文

环境监测中未检出污染因子,如何统计排放量?

  来源:独立环保人 | 发布时间:2020-11-1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污染因子检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情况。对于未检出的污染因子如何统计排放量,小编发现不同检测单位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有些单位把未检出的因子以1/2检出限来计算排放量,也有些单位直接认为未检出的因子排放量为零。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小编觉得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有些检测单位对环境监测规范不熟悉或者理解不透彻所造成,另一个原因是目前现行的环境监测规范确实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以下为现行环境监测规范中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小编摘录汇总供大家参考。
 
  1水和废水
 
  (一)《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9.6.2: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表示。《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9.7: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
 
  a)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1/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
 
  b)总量统计时按HJ/T 92执行;
 
  c)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10.5: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7.3: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确性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分按检出限的1/2量参加统计计算。
 
  (四)《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GB 17378.2-2007)4.4:低于检出限XN的测试结果,应报“未检出”,但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XN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五)《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12.2.5: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六)《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第七点: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
 
  2空气和废气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7.1.4:如样品浓度低于分析方法最低检出限,则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参加平均值统计计算。
 
  3土壤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11.3: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1/2最低检出限计算。
 
  写在最后
 
  近年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检测分析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环境检测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检测方法。这些新的方法更先进,检出限更低。对于同一个样品,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可能会出现“检出”和“未检出”两种检测结果。为了确保检测数据更客观、更准确,建议环境监测机构在满足监测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检出限更低的方法。

       更多环保资讯,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环境监测   环保管家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