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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1-10-1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0月8日,江某雄等人被判需支付148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评估费用56.5万等,并公开赔礼道歉!为啥他们要支付巨额罚款?小编为你详细说说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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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8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联同乐平派出所园区民警中队、三江村委会工作人员到乐平镇三江村委会贤寮村土名“金鸡角”的厂房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内停放着一台大货车,车上固定装有一个大槽罐,货车的槽罐上有部分残留液体,经pH试纸检测呈强酸性。该厂房内建有两个排放口,该排放口连接暗管通向旁边的西南涌。
 
  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在车上槽罐的废水排放口、厂房内的废水排放口内残留液体各取了水样送检。经检测与鉴定,该废水具有腐蚀性和毒性,含有总铬、镍、铜等重金属污染物,且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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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某雄供述
 
  他和其儿子江某租用了该厂房,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用于停放其本人的大货车和偷排液体使用。厂房内的两个排水口和伸入西南涌的管道均由其设置的。
 
  2019年9月14日,江某雄和江某去到南海区狮山某钢业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波和该厂经理邓某兵约定由江某雄、江某两人处理该公司的废水。
 
  2019年9月15日、16日连续两晚江某雄父子驾驶车辆到某钢业有限公司抽取废酸,然后拉回该厂房偷排到西南涌里。总共运了两车,每车约38吨,共76吨废酸。处理费按照每吨13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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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0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18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兵、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指控江某雄、邓某波犯污染环境罪并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月7日
 
  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江某雄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邓某波犯污染环境罪,免于刑事处罚。
 
  2020年6月18日
 
  上述判决作出后,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维持对江某雄的一审判决,改判邓某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0年11月6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对江某雄等人、某公司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0月8日
 
  经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某雄等人与该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48万余元、环境损害鉴定费用56.5万元,以及在《佛山日报》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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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由社会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参与主体特殊,涉案金额较大,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首先,法院认可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污染环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均在佛山市,省环保基金会系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业务范围包括开展环境公益维权活动等,有权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其次,环境损害除了直接的利益损失,还包括精神性的环境权益。造成环境污染,加害人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还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社会公众有所交代。
 
  因此,通过公开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既能加强加害人的责任意识,降低再次污染的可能性,又能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对污染企业进行社会监督,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完善生态环境污染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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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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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损害赔偿   环保管家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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