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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联合发文规范量刑程序 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20-11-1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试行5年后,规范量刑程序意见迎来首次修订。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五方面进一步规范了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见》自11月6日起施行。
 
  规范一:

  保障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意见》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规范二:

  明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
 
  《意见》就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内容和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量刑建议条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已查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关于量刑建议内容。主刑可以有一定幅度,也可根据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对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
 
  关于量刑建议方式。人民检察院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规范三:

  规定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核实
 
  证据如何收集?事实如何把握?量刑情节如何酌定?《意见》给出了具体指导。
 
  第一,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以供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三,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具体法定刑幅度的犯罪事实以及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规范四:

  保障诉讼权利,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
 
  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一,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其二,申请调取量刑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三,发表量刑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规范五:

  增强说理性,规范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依法审查量刑建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依法作出裁判。对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或者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但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增强量刑说理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说理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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