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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方便随意倾倒废旧墨盒?!立案查处

  来源:坦洲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时间:2020-06-1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有人为贪图省力,随意处置工业垃圾,将其倒在路边一了百了。
 
  “有人倾倒工业垃圾!”日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坦洲分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企业将工业垃圾倾倒在坦洲镇第三工业区垃圾中转站后面空地。接到消息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处理。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发现有人正在该空地倾倒工业垃圾。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倾倒额工业垃圾为某企业废旧墨盒,属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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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有大量废旧墨盒的纸皮箱
 
  该企业为贪图方便,直接将企业废旧墨盒提供给无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责令该公司将倾倒的废旧墨盒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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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有大量废旧墨盒的纸皮箱被随意倾倒
 
  受经济利益驱动,加之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公共意识差,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行为时有发生。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下一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坦洲分局将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此类问题的巡查和管控。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倾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市民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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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业垃圾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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