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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虚假标记案例分析

  来源: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6-02

  基本案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虚假标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这是垃圾焚烧行业监管新政实施后的首例“未按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违法案例。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
 
  垃圾焚烧问题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主要有3种:卫生填埋、焚烧发电和堆肥。焚烧作为处理垃圾的一种传统方法,优点是快速减量效果好,对可燃性致癌物、病毒性污染物、剧毒性有机物等进行有效处理,同时能够实现垃圾资源化,焚烧产生热量可用来供热或发电。
 
  据统计,每吨垃圾焚烧后会产生约5,000m?~7,000m?废气,且组成极其复杂,例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很难全部净化。
 
  我国各地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焚烧工艺不尽相同,操作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只有通过科学方法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才能进一步强化对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环境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垃圾焚烧发电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当中的生物质发电,利用垃圾在焚烧锅炉中燃烧放出的热量将水加热获得过热蒸汽,推动汽轮机带动发电机发电。
 
  2010年修改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垃圾发电享受多项政策补贴和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二、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国所有投运的垃圾发电厂完成“装、树、联”任务,即依法依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垃圾焚烧厂作为治污单位,同时也是排污单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创新性地提出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依据,填补了自动监测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的空白,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全面应用,实现依托“互联网+监管”技术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实施实时环境监管执法。垃圾焚烧行业成为了生态环境部创新监管方式的试点行业,对于篡改数据、虚假标记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20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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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焚烧厂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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