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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未通过评审,甲方企业想索赔?法院判决驳回

  来源: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 | 发布时间:2020-05-04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4月2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三年青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作通报,并发布10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商标侵权、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服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等,通过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示范作用,鼓励创新,推动国家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典型案例
 
  案例7 某能源公司诉某科技公司3000吨生物液体燃料项目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通过评审要求解除技术咨询合同并赔偿损失案
 
  【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2018年6月12日签订《技术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提供年产3000吨生物液体燃料项目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供批复所需,除特殊政策性影响因素外,必须保证评审会通过。某科技公司根据某能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9月5日召开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会时,项目评审会认为某能源公司选址位于共和县某桥头,该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选址不合理,要求重新选址,故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能通过。某能源公司在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亦未办理重新选址的相关手续。后某能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技术合同》,某科技公司退还合同预付款310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65286元。
 
  【裁判结果】 海南州中院一审认为,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本案的案由应为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涉《技术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某能源公司不能重新选址,在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予解除。但某科技公司完成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通过评审系因选址不符合要求,不是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所致,不构成违约,据此判决解除合同,驳回某能源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例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356条第1款没有对此直接作出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予以规定。也就是说技术咨询合同除了“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差、分析报告”订立的技术咨询合同外,还可能包括其他类型的技术咨询合同,这类合同的共同特征是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本案所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合同成果、合同对象和合同标的体现的是对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标准、环境影响对大气、土壤、水流中的化学物质和非化学物质等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等技术咨询意见,应属技术咨询的内容。该案在准确确定案由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详实的描述,清晰体现案情原貌,裁判说理充分,判决解除合同并驳回当事人要求退还合同预付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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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典型案例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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