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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曝光!河北2市查处17起环境违法案件

  来源:河北日报、邢台生态环境发布、廊坊生态环境发布 | 发布时间:2020-03-11

 
  3月7至8日,针对此次污染天气过程,邢台市生态环境局继续组织市、县力量,对重点企业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问题。现将典型案件梳理如下:
 
  ①桥西区河北金兴制药有限公司,制药预处理工序散发恶臭气体,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5.5万元。
 
  ②沙河市利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石料破碎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和真空压缩机未启用,涉嫌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63万元。
 
  ③任县邢台卡洛克密封胶有限公司,硫化车间内硫化机正在生产,配套的等离子光氧一体机处理设施内未安装催化板,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6万元。
 
  ④任县河北千晖机械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喷漆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4万元。
 
  ⑤广宗县河北红阳玩具有限公司,注塑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光氧一体机未运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6万元。
 
  ⑥邢台市计山商贸屠宰生猪临时存栏处(邢台县),露天堆存生猪粪便,清理不及时,恶臭气体严重污染周边居民环境。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3万元。
 
  ⑦南宫市河北飞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热合工序正在生产,配套治理设施UV未运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6万元。
 
  ⑧威县河北亿鸿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等离子光氧一体机内灯管有损坏且催化板积尘较多,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4万元。
 
  ⑨宁晋县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兴化化工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月产一般固废污泥约50kg,未按规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2.5万元。
 
  ⑩隆尧县昌盛水泥制品厂,部分原材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2万元。
 
  廊坊
 
  为进一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最新公布2019年7起环境违法案件,涉及违反环评法、人口集中地焚烧垃圾、固体废物污染等问题。
 
  案件一:三河市美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三河市美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分局现场对该公司立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三河分局对该企业罚款7.0678万元整。
 
  案件二:刘伟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垃圾案
 
  刘伟,家住文安县大围河乡西桥村,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垃圾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对刘伟罚款1000元。
 
  案件三:廊坊创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voc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
 
  廊坊创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文安镇刘么管区大赵村,从事塑料行业,涉嫌voc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对该企业处以2万元罚款。
 
  案件四:固安九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涉夜间施工案。
 
  固安九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从事建筑工程行业,该公司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擅自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分局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夜间施工作业,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整,已缴纳完毕。
 
  案件五:廊坊市天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廊坊市天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位于大厂县夏垫镇102国道南侧115号。从事再生利用行业。该企业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第七项第二目,大厂分局对廊坊市天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万元整。
 
  案件六:大厂回族自治县腾达生物制品厂,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大厂回族自治县腾达生物制品厂。位于大厂县大厂镇三村畜牧小区。从事屠宰加工行业。该企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大厂分局对大厂回族自治县腾达生物制品厂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20万元整。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万元整。
 
  案件七:廊坊莱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新建一条滚剪密封条骨架钢带生产线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营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廊坊莱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荷花道58号,从事密封条钢带滚剪、橡胶注射机组装等。经2019年9月18日蓝天保卫月大气环境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条滚剪密封条骨架钢带生产线正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中显示无生产设备,2019年9月18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核实,该公司现场有三条滚剪密封条骨架钢带生产线,其中一条滚剪密封条骨架钢带生产线为新建,该新建项目投入生产或运营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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