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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19-01-15

  来信:
 
  对于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而HJ 706-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中5.4“按5.2和5.3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位?
 
  回复: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 二、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 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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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噪声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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