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18〕36号
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化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7982628504
地址: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
负责人:秦末荣
2018年5月26日晋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李会云(140500101631)、杨阳(143432)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
1.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
2.对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锅炉灰渣)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以《晋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18〕36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项及参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及基准》中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堆存行为,限期一个月内对其厂区西南约1000米空地处已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理;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晋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