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18〕34号
山西高平科兴龙马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3555842
地址:山西省高平市马村镇马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苏小红
2018年5月9日晋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1台6吨燃煤锅炉烟气排放口排放烟气情况进行了采样分析,监测报告(晋市环监气委字(2018)第024号)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0mg/m3,超过你公司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你公司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为80mg/m3。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晋市环监气委字(2018)第024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6以《晋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18〕34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参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及基准》中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晋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