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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08

 
  三、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九)控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发挥节能、减排、土地等指标的综合约束效应,进一步提高能效指标和资源消耗指标的行业准入门槛,依法严格实行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严把高耗能项目源头关,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实行区域能评限批;对能源消耗指标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切实有效控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科学承接产业转移,将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防止落后生产能力转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
 
  (十)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制定煤炭消费减量化方案,减少散煤使用,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发挥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机制,尽可能减少弃水、弃风。加快推进工业领域天然气利用,支持重点地区、园区、企业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置换为燃气锅炉,促进工业大用户利用天然气,在天然气通达的重点地区特别是州、市城市建成区新建、改扩建的非发电业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全面推进在用民用锅炉煤改气、油改气。积极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在工业领域应用。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0%左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煤炭工业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加快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建立落实企业承担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扎实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退出。逐步建立我省主要产业节能、环保、安全及质量等标准体系,及时制定和修订有关重要标准及产业政策,强化标准执行和政策落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日常执法和协同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完善限制落后和过剩产能生产、激励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促进落后和过剩产能改造升级等配套政策措施,强化政策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督查,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引导和推动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加快传统产业绿色改造。落实《中国制造2025》,制定《云南省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绿色监管模式,创建绿色制造试点,大力实施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及示范推广、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示范应用、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应用、绿色制造体系构建等重点工程,推动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制造服务平台,积极推动绿色产品、绿色工程、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全面发展。到2020年,建成5个绿色园区、25个绿色工厂,认定50种绿色产品。加大支持力度,加快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十三)深化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大宗废物利用,推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和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重点推进尾矿、磷石膏、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推进磷石膏资源化利用为核心,促进磷石膏制酸中试生产线建设,拓宽磷石膏资源化利用领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十四)加强工业节水。抓好标准贯彻工作,力促电力、钢铁、造纸、化工、食品发酵、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新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认真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加强节水型企业建设,培育一批工业节水标杆企业和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十五)深入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突出抓好省级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逐步实现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探索建立促进资源高效利用考核指标体系,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开展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总结推广示范企业推进模式和成功经验,引导工业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道路。(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清洁生产。重点对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涉汞涉铅企业以及九大高原湖泊、牛栏江、沘江流域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启动对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标准、构成高耗能的行业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积极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加强清洁生产专家库建设,加强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等级证书评定和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十七)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全面落实“禁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粘”(禁止生产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政策,结合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积极开展新型墙材在乡镇和农村的推广应用。加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政策落实情况检查,严肃专项基金征管纪律,进一步提高基金征收率,对未征收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州、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实施问责。培育一批适应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行业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墙材企业积极转型,走制品化、板材化、集成化、部品化发展道路。积极发展各类建筑部品,寻求与开发商和建筑企业合作,参与产业链分工,不断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五、依法加强行业监管
 
  (十八)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建立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修订完善《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健全节能指标计量、统计、监测、考核、奖励等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和强化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审查,依法开展约束性指标管理。适时修订我省清洁生产有关管理办法,编制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操作指南。深入推进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工业行业取水定额。围绕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制定一批节能地方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十九)加强能力建设。各州、市、县、区要切实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尽快落实节能监察机构、编制和人员,建立健全节能执法队伍。要加强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基础工作建设,保障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执法设备。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专业培训,打造一批业务精湛、素质过硬的执法团队,提升监管能力。(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二十)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加强节能监察机制建设,开展单位部门联合执法,实行工业、建筑、交通、商务及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监察全覆盖。完善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集中开展项目能评、淘汰落后产能、能源计量、能效标识和限额标准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设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大工作支持力度
 
  (二十一)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保障作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统筹既有预算资金,保障节能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绿色示范创建等领域的投入,做好财政资金支持用能设备改造提升、节能产品推广和能效“领跑者”等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设立节能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积极运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助力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节能资金支持节能技改项目融资业务,有效提升节能技改投资项目融资能力。(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强化税收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国家对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建立节能重点项目信贷推荐工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上市或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债券、股权基金等方式投资节能环保企业。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进行产业整合。加大合同能源管理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探索节能产业投资基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及贷款担保。(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调节机制。健全落实节能量交易机制,适时扩大节能量交易试点范围,开展地区间、企业间节能量交易,积极参与全国节能量交易工作,用活用好节能量交易制度,努力争取最大限度、最优结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能需求。逐步推行用能分配差别化政策,制定用能优先行业、企业名单,优先保障能源经济效益高的行业和能源利用效率高的企业用能。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能源局、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五)提升节能服务能力。加大节能服务公司扶持力度,发展壮大一批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咨询机构,培育节能装备产业集群。建立节能技改项目供求信息发布平台。引导节能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方式积极参与企业节能项目建设。支持节能中介机构开展节能诊断、节能审计、节能融资等节能服务工作。有序开展节能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公示制度,跟踪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效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范提升节能服务市场秩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七、强化目标责任落实
 
  (二十六)明确责任目标。将全省单位GDP能耗降低率、能源消费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州、市,签订节约能源资源目标责任状。各州、市要将有关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单位)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统计局、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十七)加强统计监测。建立适应绿色发展新要求的能源资源统计制度,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用水等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煤炭、电力、油气等能源生产、流通环节统计核算。建立可再生能源生产、消费统计核算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业能耗逐月统计监测、全社会能耗逐季统计核算机制。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资源指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指导性。(省统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能源局、煤炭工业局,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十八)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用能、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节水预警调控方案,加强形势、趋势分析研判,及时分析有关指标运行变化情况,适时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和手段,限制煤炭消费,鼓励水电、天然气、生物质能消费,限制高耗能、高耗水、低产出企业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煤炭工业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九)强化责任落实。落实《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要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加强日常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年度和“十三五”各项指标如期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资源节约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资源节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专项行动计划或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企业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部门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关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行业信息,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执法检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为企业、单位和个人用户做好咨询服务。(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进一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搭建节能宣传公共平台。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专场大型户外节能宣传等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开展中小学、高校节能知识教育和节能实践体验活动。继续开展能源管理师教育,推行在线教育与现场教育结合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一)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要将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带头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为全社会节能作好表率示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日

关键词: 节能降     耗资源综合利用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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