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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08

   从云南省政府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正式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大意义
 
  我省地处我国长江上游(金沙江)、珠江源头(南盘江)和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等4条国际河流的发源地和上游地区,是世界10大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东喜马拉雅地区的核心区域,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禀赋,同时又是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敏感的地区。作为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我省承担着维护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省在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实施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看,全省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和补偿方式仍然单一,补偿配套制度和技术服务支撑仍然不足,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凸显。抓住国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机遇,建立完善我省公平合理、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推动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贫困人口尽快脱贫、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我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脱贫攻坚规划、易地扶贫搬迁等有机结合,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保护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线到面,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多方并举,合力推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森林、湿地、草原、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跨区域、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起符合省情、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三、突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领域和任务
 
  (四)森林。进一步完善森林分类经营,逐步提高省财政对省级公益林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实现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偿和管护同标准、全覆盖。建立统一管护体系,切实加强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鼓励公益林区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发展林下经济和开展非木质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碳汇造林项目试点,探索与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制度相协调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鼓励供水、水力发电、生态旅游景点等单位作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者,创新“水补林”“电补林”“票补林”等补偿方式。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省林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草原。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扩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和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工程实施范围,推动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建设,改善人工饲草地、舍饲棚圈、青贮窖和储草棚等草原基础设施,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省农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湿地。在稳步推进大山包、纳帕海国际重要湿地退耕还湿试点建设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对退化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科学修复。探索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建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或者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活动的机制,建立九大高原湖泊等重要湿地退耕还湿占用基本农田的动态调整机制。积极申报国家湿地公园,争取国家在我省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率先开展补偿试点。(省林业厅、农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水流。以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大型水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加速推进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的生态保护,加大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实施河道生态治理,建立抚仙湖、洱海、泸沽湖和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电站库区等良好水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实施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措施。支持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具有重要饮用水源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加大乡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重点渔业水域建设水生野生动物增殖、保护、救护站。(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耕地。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制度,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给予资金补助。开展生态严重退化的石漠化地区耕地轮作休耕试点。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耕地开垦费调整更新。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推行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以奖促保”试点。将全省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和石漠化地区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和我省陡坡地综合治理范围。(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关键词: 生态保护   生态保护补偿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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