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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首个征期到来 你应该先避免这五大误区

  来源:中国税务报 | 发布时间:2018-04-0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经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于4月迎来首个征期。
 
  条例中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法的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但目前仍然有一部分纳税人对部分规定还不够了解,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

  只要依法设立的城乡(含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都可以免征环保税。
 
  某污水处理厂负责人认为,《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可以暂时免征环保税。
 
  该厂主要为集镇居民、餐饮业和周边的一些工业企业等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应该可以免征环保税。
 
  该负责人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保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只有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税污染物,才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否则,应按规定纳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误区二

  环保税只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征税,未超过标准的排污企业不征税。
 
  某水泥厂认为,环保税是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征税,未超过标准的排污企业不征税。
 
  其实,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征税;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征税;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乘以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征税。
 
  由此可见,只有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噪声是按照超过国家规定的分贝数计算征税外,对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不论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均应按照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来计算征税。
 
  误区三

  对在农村创办的畜禽养殖场,可以免征环保税。
 
  某畜禽养殖场负责人认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自己在农村创办的畜禽养殖场属于国家扶持的农业规模经营的项目,应该可以免征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保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该养殖场负责人明显没有注意到括号中“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的相关规定。
 
  对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
 
  因此,该畜禽养殖场要注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否则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
 
  误区四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某发电公司认为,该公司每月产生的粉煤灰,可以减去出售给附近某水泥厂综合利用生产水泥和出售给某公路建设公司修建公路部分,并对剩余部分进行自行贮存,就可以不用缴纳环保税了。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可以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也就是说,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纳税人当期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以及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的余额。
 
  该发电有限公司如果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粉煤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则应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误区五

  环保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不需要按月计算应纳税款。
 
  某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企业只用每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就可以了。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环保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但纳税人仍需按月分别计算应纳税款,按季汇总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属月份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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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法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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