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紧盯排污问题,8月11日新规范正式实施,企业要注意哪些内容?自行监测雷区多注意4项违法情况,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流程和清单,清晰3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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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正式实施
近期,河北生态环境厅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规范》,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的总体要求,于8月11日正式实施。
早在2018年,生态环境部门就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瞄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和陕西等工业结构偏重的省份在自行监测的基础上增加抽测涉VOCs排放排污单位,近期河北省动作频频,并且进一步规范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聚焦VOCs排放及污水口排放方面,有相关排放方式的企业务必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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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流程清单
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内容。其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监测方案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常见的违法情况有哪些呢?检查流程及清单有哪些?
01-检查要点
(1)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信息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
(2)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3)自行监测开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
(4)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检查流程
03-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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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意事项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应做好检查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和及时公开监测信息三方面内容。
第一 检查自行监测方案
对照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的自行监测要求,包括需要监测的排放口(或点位)、污染物名称、监测频次等,检查其与排污单位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济宁市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内填报的自行监测方案是否一致。
第二 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正常生产工况下,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监测,并妥善保管好监测数据资料
特别提醒: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2、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三 及时公开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应在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传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请使用360安全浏览器的极速模式,否则网页显示不全。)初次使用系统时,可从当地生态环境平台下载污染源监测信息企业用户填报使用手册,了解操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