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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6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整理 | 发布时间:2022-06-01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从2022年6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的立法保护。《湿地保护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6月1日正式施行。《湿地保护法》明确,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该标准经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定于6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在我国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参考相关标准,并结合主要技术内容及管理需要,提高了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性能指标,并完善了有关规定。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方法的比对测试指标等准确性技术要求;样品温湿度等重要参数的显示、记录、保存等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SO2、NO、CO的方法检出限均为1 mg/m3,测定下限均为4 mg/m3;NO2的方法检出限为3 mg/m3,测定下限为12 mg/m3;CO2的方法检出限为1 g/m3,测定下限为4 g/m3。本标准自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苯胺类和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联苯胺、苯胺、4-甲基苯胺、2-甲氧基苯胺、3-甲基苯胺、2-甲基苯胺、2,4-二甲基苯胺、4-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氯苯胺、2-萘胺、2,6-二甲基苯胺、3-氯苯胺、3,3'-二氯联苯胺和 N-亚硝基二苯胺共 13 种苯胺类和 2 种联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可吸附在活性炭上的有机卤化物(不包含有机氟化物)的微库仑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测定。本标准的测定结果包含水样中悬浮物的可吸附有机卤素。当取样量为 100 m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7 mg/L,测定下限为 0.028 mg/L。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浮游植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浮游植物的滤膜-显微镜计数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快速测定。当样品最大过滤体积为 10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40 cells/L。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浮游植物的 0.1 ml 计数框-显微镜计数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中浮游植物的密度测定。样品浓缩 50 倍时,对角线方式计数方法检出限为 9.2×103 cells/L;行格方式计数方法检出限为3.0×103 cells/L;全片方式计数方法检出限为 9.2×102 cells/L;随机视野方式计数的方法检出限与观察的视野数、显微镜视野面积有关,按附录A计算。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 6 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乙酸、丙酸、正丁酸、丙烯酸、异戊酸和正戊酸等 6 种挥发性羧酸类化合物的测定。当采样体积为 60 L(标准状态下),浓缩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2 ?g/m3~7 ?g/m3,测定下限为 0.8 ?g/m3~28 ?g/m3。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降尘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集尘缸的材质要求和实验工具;——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的技术要求,删除了清洁对照点,增加了防鸟措施;——明确了样品保存要求,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求和实验记录信息;——将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调整至附录。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吡啶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吡啶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重量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5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地方文件及标准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名录。本名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加强本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2年4月13日晋城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办法》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本条例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为充分发挥污染者“式”监督,从“质”的层面实现高效监管,让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进一步强化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减少臭氧污染天气发生,切实保障公众健康,高水平完成国家下达广东省“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就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发布通知。该文件自2022年6月15日实施,有效期5年。


  该标准为广西地方强制性标准,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定于6月27日正式施行。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及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矿山开采、交通运输、天然气开采、水利水电等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其他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文件规定了涉铊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铊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现有涉铊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涉铊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涉铊工业企业的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文件。本标准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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