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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0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行为,不断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令第3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服务机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咨询、生产过程分析、制定清洁生产方案、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技术服务的咨询服务机构。
 
  二、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审核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第十六条的条件,并熟练掌握本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流程和要求。
 
  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系统的清洁生产基本知识、清洁生产审核、行业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具有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能力,能指导企业按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完成审核工作,能指导企业制定合理的清洁生产目标、提出科学的清洁生产方案、核算清洁生产的效益,能独立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能熟练掌握、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标准导则等,掌握所审核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要求;
 
  (四)有较强的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等,能够独立完成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水平衡计算等,有能力通过调查和诊断企业的生产服务过程,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能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或替代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记录。
 
  四、审核服务机构在指导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五、审核服务机构在指导企业开展审核过程中,应当有1—2名行业专家参与企业清洁生产方案的提出、筛选和确定工作,对其中的高能耗企业,审核中应有节能降耗方面的专家参与。
 
  六、审核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定的程序和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可与企业双方共同商定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但不得违背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的基本要求。
 
  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效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指标要求的,将不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对其提供咨询服务的审核服务机构,视情况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八、企业委托的审核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列入不良记录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市(州)环保局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在辖区内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业绩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记录的审核机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再允许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业务。
 
  十、审核服务机构提供的审核评估报告中涉及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由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
 
  十一、至文件下发之日起,在我省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不再进行备案管理。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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