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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0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79号)中关于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地要加强对机动车销售和环保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新注册和在用机动车符合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合法,执行标准统一,检测结果科学准确。
 
  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检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测出租车、大中型营运客车和重中型营运货车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按规定报废。进一步强化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监督解体工作,防止报废汽车再次流入社会。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集中排查已强制注销的机动车,通过信函、短信等方式督促车主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组织开展清理行动,严格查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二、全力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
 
  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限制使用、鼓励更新”,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确保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辖区内黄标车。
 
  三、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工作经验,试行并逐步全面实施老旧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治理与尾气净化装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
 
  四、规范机动车报废监管
 
  各地要严格机动车报废监管,报废车辆在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后,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 (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报废机动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五、加快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建设
 
  全面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实现机动车环保监管网络和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搭建机动车污染治理与淘汰更新信息平台,做到部门之间黄标车和老旧车检测、治理、淘汰、更新等相关信息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市州同时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测设施建设,实时监控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全面实现机动车环保检测智能管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信息化,检测数据云端共享。
 
  六、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省发展改革委要督导全省炼油企业加快燃油炼化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年底完成第V 阶段车用燃油生产条件,2017年1月1日,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联合当地发改、工信、商务、工商、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每年开展2次油品质量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督导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每年至少通过经环保专业检测认证认可的机构进行两次油气回收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和达标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备案。
 
  七、加强道路监督执法
 
  各地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不达标高污染排放及黄标车辆限行措施,深入开展机动车路面查验、尾气遥测和电子抓拍工作,重点查处违法行驶的黄标车、漏检无标车和超标排放的车辆,并加大处罚力度。发现“黄改绿”车辆尾气超标的,要限期治理,有拆除和闲置净化设备的,一经查实,立即更新并取消其“黄改绿”登记信息,公安部门予以注销报废,交通运输部门收回并注销营运车辆相关手续。
 
  附件:1. 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 甘肃省柴油黄标车和老旧车尾气净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9日
 
  附件1
 
  甘肃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超标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与治理是指对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予以治理,使其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简称I/M制度)。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具有二类(含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并取得省级环境保护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委托的单位具体实施。同时对维修治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实时联网监管,治理数据存储于第三方监管平台。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位的确定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愿申请、科学发展、合理布局,由企业自主经营,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由省级环境保护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由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研发和生产单位委托行业第三方机构依照相关认证认可、规范标准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明确违规退出机制。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位应具备经过尾气治理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的技术人员至少6名。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与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联网实时上传检验数据,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机动车排气排放污染物不达标车辆,须出具统一格式的尾气不合格报告单,由车辆所有人持该报告单至受委托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排气污染专项维修治理。
 
  六、不达标车辆完成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后,维修治理单位须将维修治理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并出具统一格式的维修治理凭证,由车辆所有人持该凭证至原环检机构进行复检,环检机构核实维修治理信息后,方可进行复检,对未进行排气污染专项维修治理的不合格车辆直接进行尾气复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标准规范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八、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专项维修治理,向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上传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信息,相关收费采取市场调节价,由车主和维修治理单位协商解决,并对维修治理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九、为确保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治理工作实效和维护群众利益,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单位应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对每辆车所有的维修治理项目购置责任保险。
 
  十、省级环境保护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维修治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为切实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环节和维修治理环节实行闭环分离机制,机动车环检机构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不能是同一法人单位,环检机构一律不得开办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并不得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经营。
 
  附件2
 
  甘肃省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
 
  尾气净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我省部分车况较好、使用价值较高的柴油老旧车辆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黄标车辆,可以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和装置进行治理改造,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对于黄标车改造后将原黄标车信息更改为“技术改造绿标车信息”的(简称“黄改绿”)。
 
  一、治理改造工作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治理改造工作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由车主自愿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检测审查合格后,经车主与符合设备改装条件的单位(见第五条第一款)双向选择,签订改造合同,治理改造完成后,经车辆检验检测合格后,黄标车辆将原黄标车信息更改为“技术改造绿标车信息”,并备注经检验达到的排放标准,按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信息管理;柴油老旧车辆将车辆环保达标信息更改为“技术改造绿标车信息”,并备注经检验达到的排放标准。
 
  (二)自主消费。坚持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便民服务。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治理改造可能造成的燃油增加、动力减弱等问题,具有黄改绿资质的改造企业应事先向车主说明,由车主自行选择。
 
  (三)依法监管。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治理改造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符合设备改装条件的单位须使用合格的治理改造设备,对治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治理效果。所有技术和服务价格相关费用收取采取市场调节价。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实行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治理改造工作的政策支持、搭建平台、检测监管。对治理车辆在线监控或组织不定期检查,发现有拆除和闲置净化设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黄改绿”信息登记,依照黄标车进行管理和淘汰。“黄改绿”车辆需每半年进行一次环保定期检测(专项作业车执行一年一检),每次检测合格后更新“黄改绿”登记信息。“黄改绿”车辆不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等业务。柴油老旧车辆治理改造后,更新其检测信息,执行所达到的排放标准相对应的管理和检验规定。
 
  (四)部门共治。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各市州环保局专设机动车“尾气净化治理改造”业务办理地点,开展对尾气净化治理改造车辆的受理、审核工作。
 
  二、治理改造的对象及条件
 
  (一)柴油黄标车“黄改绿”
 
  本次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的对象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辆,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车辆检测信息登记为“黄标车”。
 
  2. 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
 
  3. 距离国家强制报废10年(含)以上的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和5年(含)以上载货专项作业车。
 
  (二)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治理改造
 
  本次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治理改造工作的对象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所有车况较好、使用价值较高、排放达到国Ⅲ标准的在用柴油老旧车辆。
 
  三、治理改造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限营运车辆)。
 
  (四)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需提供单位合法证明。
 
  四、申请治理改造程序
 
  (一)自愿进行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治理改造的申请人在车辆登记地所在市州环保部门规定的业务办理地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验证车辆环保登记信息及车辆相关条件,对不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车辆不予受理。
 
  (三)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和符合设备改装条件安装企业双向选择,确定适合的改造设备,签订合同。
 
  (四)符合设备改装条件的单位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净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车辆改造,出具统一格式的《甘肃省柴油车尾气净化设备治理改造凭证》。
 
  (五)环检机构对改造完毕的车辆进行外观、性能和排放测试。外观检查主要核实安装的设备与《甘肃省柴油车尾气净化设备治理改造凭证》上内容是否相符;车辆改装后进行性能和排放检测试验,要求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的百分比不小于50%;国II黄标柴油车改造后,PM净化效率不低于70%,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8 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8 m-1,氮氧化物(NOx)转化率≥50%;国III老旧柴油车改造后,PM净化效率不低于80%,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4 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5 m-1,氮氧化物(NOx)转化率≥60%。
 
  (六)外检和排放测试符合要求的车辆,车主凭《甘肃省柴油车尾气净化设备治理改造凭证》和《尾气净化设备治理改造后排放检测报告》,由环保部门更新环保检验登记信息。
 
  五、治理改造单位要求
 
  (一)由具有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并取得省级环境保护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委托的单位具体实施。
 
  (二)用于治理改造的主要设备必须要有国家认证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实验报告,主要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生产和研发能力。
 
  (三)须满足和完成对治理改造过程和结果进行实时联网监管的要求和建设,治理数据存储于第三方监管平台。
 
  (四)由省级环境保护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由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研发和生产单位委托行业第三方机构依照相关认证认可、规范标准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明确违规退出机制。
 
  (五)治理改造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能按照售后服务承诺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对改造安装和设备产品的质量提供全面售后保障。
 
  (六)检测环节和维修治理环节实行闭环分离机制,机动车环检机构和治理改造单位,不能是同一法人单位,环检机构一律不得开办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经营。
 
  六、治理改造产品要求
 
  产品性能除需满足HJ451-2008《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的要求外,还需满足或优于下列要求:
 
  (一)性能与排放指标:产品应与车型、发动机排量相匹配。结构便于维护保养。车辆改装后进行性能和排放检测试验,要求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的百分比不小于50%;国II黄标柴油车改造后,PM净化效率不低于70%,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8 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8 m-1,氮氧化物(NOx)转化率≥50%;国III老旧柴油车改造后,PM净化效率不低于80%,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4 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5 m-1,氮氧化物(NOx)转化率≥60%。
 
  (二)排放耐久性:产品供应商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质保期为3年或15万公里(先到为准)。在质保期内,产品供应商必须对其所提供的设备进行提供免费修理维护,确保改造车辆在正常使用与维护情况下达到上述排放要求。
 
  (三)燃油适应性:产品应能适应S≤350ppm的油品,可靠工作。
 
  (四)安全性:产品应配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在线监管平台进行数据通讯对接,数据能够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对改造设备工作状态及车辆排放指标,比如尿素添加剂液位、后处理器前后排气NOx值、压差(即排气背压)及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控;在NOx去除率不达标或者排气背压过大时必须能够及时报警;产品安装后,不得改变车辆原有的安全性能。
 
  (五)设备供应商在国内具有完整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和产品一致性保障;具有可靠的质量保障体系,已通过汽车行业相应的ISO-TS16949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具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发动机台架ESC和ETC排放检测报告。在重型底盘测功机上进行C-WTVC循环下的整车转鼓排放测试报告,以及整车车载道路排放测试(PEMS)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治理改造单位必须对车辆所有者进行设备的使用、维护、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同时将售后维修服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出现质量问题,要24小时内响应并解决问题,保证服务质量。
 
  (二)根据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指导意见和操作手册进行安装,不得私自更改设备,不得对尾气净化设备进行撤除和闲置。
 
  (三)治理改造单位应具备经过尾气治理改造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的技术人员至少8名。
 
  (四)为确保柴油黄标车和柴油老旧车尾气净化治理改造工作实效和维护群众利益,符合设备改装条件的单位应按照服务承诺,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确保净化设备性能和使用寿命,并提供质量担保,并对每辆车所有的治理改造项目购置责任保险。
 
  (五)省级环境保护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理改造的监督检查。对维修治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职责分工
 
  各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做好“黄改绿”柴油黄标车环保检测和车辆检验检测信息更新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在用营运柴油黄标车的相关车辆信息进行摸底统计,筛选出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组织推动符合条件的车辆自愿开展“黄改绿”工作。
 
  各市州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黄改绿”柴油黄标车的信息备案及执法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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