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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正式印发

  来源:珠海市政府 | 发布时间:2021-08-1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珠海市政府应发《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详情如下:
 
  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8〕256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工作以及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应急响应工作。
 
  1.4 预案体系
 
  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列入限产\停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预警级别的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将具体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本预案包括了总则、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监测与会商、预警、应急响应、责任机制、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应急保障、预案管理和附则10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切实提升大气重污染的防治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大气重污染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分类,科学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行业中绩效差的企业率先限停产,严禁“一刀切”;通过分级绩效管控,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成立珠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广东电网珠海供电局、珠海市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各区政府(管委会)等。
 
  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市重污染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市重污染领导小组提出请求。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4。
 
  2.2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珠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适时修订《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重污染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重污染领导小组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落实重污染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重污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区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和督导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1)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重污染领导小组。
 
  (2)应急处置组。由市重污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3)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市分公司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4)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5)专家咨询组。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建立并实施专家会商机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专家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重污染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6)督导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成,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应急处置组反馈。
 
  2.4 区(功能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和广东省珠海生态环境监测站随时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气象状况进行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以及现状评估等工作,专家咨询组成员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污染物成因分析、气象因素等综合分析,研判未来1-3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重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报
 
  监测预报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3 会商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广东省珠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和专家咨询组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当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应急预警中心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4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4.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 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 区域预警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及时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4.2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政府批准,市领导小组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文本经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签发后,市政府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指令。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政府发布的指令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域预警通知时,预警信息平台按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4.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实时监测及预报预警组综合分析后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需延长预警时间的,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发布审批流程执行。
 
  当预测将发生连续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级别。
 
  市本级发布的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经监测预测,当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经专家咨询组研判,按照相应预警发布程序解除。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
 
  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按照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特殊情况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5 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管控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法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5.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即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报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1)城市预警
 
  根据预测会商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市领导小组可启动、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2)区域预警
 
  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通报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响应联动。
 
  在区域预警期间,当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时,经请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根据我市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通过已建立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市重污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按照要求,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实施全媒体信息发布。
 
  3.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5.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并落实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管控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重点控制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和NOx排放,其次是VOCs;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二氧化氮(NO2)时,重点控制NOx排放。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 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④ 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⑤ 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各类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
 
  ②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 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自觉采取措施,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工艺的生产时间,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 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O3时,《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VOCs和NOx排放企业执行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本年度《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NO2时,《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NOx排放企业执行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 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行;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建成区内国III及以下重型载货柴油车禁行。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O3或NO2时,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建成区内国III及以下重型载货柴油车禁行;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
 
  ③ 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除应急抢险外,严格执行本年度《珠海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涉土石方作业相关工地停工半天;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施工工地出入口进行机械化清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减少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工作;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市重点路段清扫保洁时间,重污染期间洒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两次。
 
  ④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加强防护措施。
 
  ② 提示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④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⑤ 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⑥ 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各类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
 
  ②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主动错峰上下班。
 
  ③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倡导停止一切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 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自觉采取措施,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工艺的生产时间,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 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O3时,《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VOCs和NOx排放企业执行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本年度《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NO2时,《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NOx排放企业执行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 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行;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建成区内禁止国III及以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柴油车,国III及以下中型和重型载货汽油车行驶。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O3或NO2时,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建成区内禁止国III及以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柴油车,国III及以下中型和重型载货汽油车行驶;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③ 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除应急抢险外,严格执行本年度《珠海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涉土石方作业相关工地全天停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施工工地出入口进行机械化清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对相关堆场进行围蔽;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工作;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建成区内主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3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
 
  ④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飞机、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留在室内,不要户外活动,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加强防护措施。
 
  ② 提示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④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⑤ 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⑥ 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
 
  ②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倡导停止一切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 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自觉采取措施,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工艺的生产时间,减少污染物排放。
 
  ⑥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 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O3时,《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VOCs和NOx排放企业执行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本年度《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NO2时,《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NOx排放企业执行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 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行;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建成区内国III及以下微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车禁行,国III及以下大型载客柴油车禁行。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O3或NO2时,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建成区内国III及以下微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车禁行,国III及以下大型载客柴油车禁行;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必须使用岸电;城区水域内采用燃油作动力的观光游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营运。
 
  ③ 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当预测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时,除应急抢险外,严格执行本年度《珠海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涉土石方作业相关工地全天停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施工工地出入口进行机械化清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对相关堆场进行围蔽;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和混凝土搅拌工作;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建成区内主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
 
  ④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飞机、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气象部门根据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采取减轻或者消除大气重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5.4 应急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 责任机制
 
  6.1 预警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加强预警、预报、会商,遇重污染天气时加密会商频次,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消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紧急区域预警信息等情况除外)。
 
  6.2 督查机制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组及时以现场检查和记录检查的方法,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开展调查评估。
 
  6.3 公众监督机制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6.4 责任落实机制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辖区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有关单位加强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停限产、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重污染天气期间,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重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7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7.1 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2日内,各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预警应对工作情况。报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相应效果评估情况、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情况、应急响应终止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7.2 总结评估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
 
  (2)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改进的地方。
 
  各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应在6月前函告市重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若前12个月未发生重污染,则不需要开展评估工作。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中旬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市委网信办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委宣传部组织市直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8.2 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将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统筹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予以倾斜。
 
  8.3 通信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4 人力资源保障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能力。
 
  8.5 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完善好空气污染预警系统,协调相关环境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8.6 医疗卫生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9 预案管理
 
  9.1 减排清单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分级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及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最新要求,根据工业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对《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工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涉气生产工序,确保真实准确,于每年5月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更新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要明确涉气企业的涉气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要对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升级改造的企业、正在建设或建成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企业,已停产但具备随时复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统计;根据各区报送的更新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更新修订工作。
 
  9.2 企业方案编制
 
  各区(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负责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原则,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完成备案。
 
  企业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对于生产工序简易明了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无需编制操作方案。
 
  所有纳入清单的涉气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见附件7),并在备案系统中下载二维码印制在公示牌上,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9.3 预案培训
 
  各区政府(管委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4 预案演练
 
  各区政府(管委会)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每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9.5 监督考核
 
  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9.6 预案修订
 
  《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及时进行修订 :
 
  ①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②预案编制依据发生变化的。
 
  ③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15日内向市重污染领导小组备案。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珠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另行发布。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珠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废止。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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