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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危废运输,这些知识你都知道吗?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0-06-16

  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6被告共同连带赔偿359万元
 
  2016年1月,被告熊某林与植某东商量,由植某东提供伪造的工业废纸废弃物处理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清远一家陶瓷有限公司商谈清理焦油、酚水池的合同。该公司没有对熊某林的身份进行核实,也没有对熊某林提供的相关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查验,就与其签订了清理协议。
 
  后熊某林与植某东签订转包协议,而植某东分别与周某东、肖某签订运输、处理酚水协议。2016年1月5日至1月10日期间,周某东、肖某、黄某驾驶货车到该陶瓷公司非法运输、处理酚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陶瓷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不查验核实熊某林的身份以及资质真伪,并未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与批准,就对危险废物进行非法转移;被告熊某林又非法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植某东处置危险废物,被告周某东、黄某、肖某等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以上6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清远市中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周某东等五人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9.5万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非法保存运输危险废物,多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日前,永兴县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胡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
 
  2017年至2018年6月,胡某、武胜公司和马某某在未申报、未办理任何危险废物转移手续的情况下,以200元一吨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了约30吨液体废物,又向马某某转移处置了150余吨固体废物。期间,马某某将上述液体废物、固体废物从武胜公司分批多次运输至永兴县,卖给被告人邓某飞处置。同时,被告人曹某兵、曹某华根据邓某飞的安排将废物卸货于永兴县樟树镇两家煤坪。
 
  2018年6月20日,永兴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并扣押了邓某飞持有的袋装固体废物312.81吨、露天有机废物(电子垃圾)35.37吨、桶装液态废物111桶共计22850公斤,另将现场查获的樟树镇天堂煤球厂洒水车(槽罐内含废液)暂扣。经检测认定,上述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经评估中心认定,对环境污染损害定量化,其中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为286.842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456万元、事务性费用19.8万元,总损失费用约318.1883万元。
 
  危险废物通常需要经过运输环节由产废单位转移至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载过程中若操作不当极易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毁,甚至人身伤亡。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或未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就犹如路上移动的“炸弹”。据调查,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和处置的各个环节中,运输环节最易出现意外事故,同时也是非法倾倒高发的环节。
 
  权责明细的“五联单”
 
  针对危险废物,国家的监管主要包括三方面:产生、运输和处置。大部分危险废物需要经过运输环节,由专业危废运输车队转运至处置企业。据说,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有这样一句俗语“十次倾倒,九次问题出现在运输环节上。”运输环节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不想受到惩罚?则需要了解国家对危险废物的运输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采用联单管理办法,通常简称为“五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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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本)
 
  危险废物的正规运输主要包括以下5个步骤:
 
  第一步,产废企业和处置企业签订回收处置合同;
 
  第二步,产废企业上报环保局、环保厅,环保厅下发红头文件;
 
  第三步,当地环保局颁发五联单给企业,并让危废处置企业提供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公司派出车辆,车内需装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并派专人押车;
 
  第四步,运输车辆将危险废物转移到五联单上登记的回收处置企业,并加盖公章;
 
  第五步,将五联单的回执单交到发货单位,运输结束。
 
  ●危险废物运输要求●
 
  一是必须采取各种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无害环境的运输。
 
  二是必须将所有运输的危险废物作为危险货物对待,适用和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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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但“危险废物”不等于“危险货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中危险废物共分为49大类,而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中具有危险性的货物分为9类。二者的分类和范围都不相同,总的来说,危险废物涵盖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危险货物的范围。
 
  2012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作出《关于危险废物是否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交函运〔2012〕309号),认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运输需要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是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规定,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其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运输资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规定,危险废物铁路运输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执行;危险废物水路运输应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运输的规定。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废物时,应在危险废物包装上按照GB 18957附录A设置标志,其中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上的标志应按HJ 42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公路运输时,运输车辆应按GB 13392设置车辆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危险废物时应在集装箱外按GB 190规定悬挂标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附: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设备、停车场地、专业人员要求
 
  一、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停车场地要求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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