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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环境执法容纠错实施办法,明确11种履职尽责12种免责行为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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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等生态环境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

  豫环办[2019]162号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等生态环境执法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河南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2. 河南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职业伤害和人身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略)
 
  3. 河南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略)
 
  4. 河南省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检查规范(略)
 
  5. 河南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统计办法(略)
 
  6. 河南省环境投诉案件分级查处办法(略)
 
  2019年12月1日
 
  主办:执法监督局
 
  督办:执法监督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日印发
 
  河南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和“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
 
  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细化监管职能、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监管执法、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标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日常检查、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九条 对涉嫌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 监管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 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 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 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 素,导致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以及环 境检测、鉴定、认证、技术评估、专家审查等原因,导致作 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七)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 现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定性的;
 
  (八)被监管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 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环境事故或者事件;
 
  (九)被监管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 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环境事故或者 事件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 任,特别在“三定”职责中不属于自己职责的;
 
  (十一)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 评价。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 者予以免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 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 误的;
 
  (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 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 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偏 差的;
 
  (四)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 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 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机决断、因不 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开展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 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生态环境问题的;
 
  (七)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中,因行政管理相对 人主观故意违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已经 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发生的;
 
  (八)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 有利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九)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 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定的职责范围和法定程序的,不予容错。
 
  第十四条 在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所在单位党组统一领导,厅(局)机关党组(纪检组)具体结合主观、 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 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 结论。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个人也可 以直接向所在单位提出容错认定申请。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后, 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 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经研究决定,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和其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十六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相关问责机构作 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以送达纠 错通知等方式,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 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 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认真 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 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 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 改期限。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 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
 
  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监管领域集中出现的 易错情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 发生。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及时 消除负面影响。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 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 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 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 作和诽谤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 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 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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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容错纠错   环保管家   环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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