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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批3起排污许可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宁夏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4-03-25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强化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意识,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地见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3起涉及排污许可领域的案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案例一 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生态环境部统筹强化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检查工作组移交反馈问题后,立即安排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企业排污许可资料等措施,对移交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2021年6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载明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于次年首月15日前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该公司未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决定处5000元罚款。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案件评析】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为污染防治提供坚实制度保障。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季度、年度执行报告,以保证排污监控落实到位。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收到问题线索后,立即行动,通过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认真核查、调取证据,立案查处并督促整改,进一步倒逼排污单位增强“按证排污、持证守法”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排污行为。
 
  案例二 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无证排污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投诉后,2023年8月29日,吴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庆安大道的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10万吨/年超细玻璃纤维棉芯生产项目,于2022年3月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一期项目于2023年5月建成,2023年7月投入生产,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鉴于该公司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该公司积极整改,已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20万元的罚款。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足额缴纳行政罚款,案件已结案。
 
  【案件评析】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该企业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反映出企业持证排污的环保意识不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形成震慑;同时加大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力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案例三 中卫市某实业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6日,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实业公司管理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于2022年11月取得环评手续,同年12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2023年3月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在废水检测项目中,明确应按粪大肠菌群1次/月,悬浮物、化学需氧量1次/周,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1次/季度的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该公司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第一、二季度仅对粪大肠菌群开展了自行监测,且粪大肠菌群未按规范的频次要求开展,其余污染因子均未开展自行监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该条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6万元的罚款。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案件评析】
 
  自行监测结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责任追究以及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环境主体责任的主要抓手。本案中,该公司虽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因环保意识薄弱,未能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致使无法为该公司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仅提高了企业环境管理意识,还有效震慑了其他排污单位,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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