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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运维公司因运维问题受到处罚

  来源:邢台在线监测者说 | 发布时间:2024-03-1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污染源在线监测运维在市场化环境下,第三方运维公司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运维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差不齐,一些运维公司管理者一味的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利润的增长,运维服务质量不能满足运行要求,出现了一些运维事故,第三方运维公司受到了处罚或通报,邢台在线监测者说通过对几起在线监测运维处罚案例的分享,提示广大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公司管理者降低运维风险,提高运维服务质量是运维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
 
  标液核查数据未标记
 
  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进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你单位(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通过调阅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台账和仪器历史数据,发现你单位运维人员张**于2023年7月6日、7月11日、7月18日、7月20日、7月26日、8月2日和8月9日对该单位COD、氨氮、总氮在线分析仪进行标样核查,核查数据均通过数采仪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但运维人员未向平台报备上述数据属于标样核查数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标记数据异常情况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对第三方运维公司处罚23375元
 
  标液核查记录与设备数据不一致
 
  2023年7月31日执法人员进入**(厦门)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你单位(厦门**环科仪器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运维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保养维修及定期校准、校验,并保证设备运行正常稳定、运行维护档案(维护记录、标定记录等)齐全。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2022年8月至今的纸质“标样核查/校准记录表”运维台账,并与仪器历史数据逐一核对,发现你单位运维人员在“标样核查/校准记录表”记载从2022年8月至12月对COD、氨氮均开展18次标样核查,但查询仪器历史数据均无上述核查记录,其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闽环保监测〔2019〕3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对第三方运维单位处罚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合计处罚没款伍万贰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并且三年内禁止你单位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长时间不正常运行
 
  你公司(云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水泥有限公司2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自动监测系统运营维护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及时维护稳压电源、UPS电源,致使在线监测设备长时间停运,导致在线数据长期缺失;二是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未按规定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三是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检修后,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校验即投入使用。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
 
  设备故障未报备
 
  2023年11月2日执法人员进入厦门**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DA008铸造烟尘废气排放口安装了1套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由你单位(**(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并通过合同约定对设备故障等情况由运维人员按时向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报备。通过调阅**公司窑炉废气在线监控系统的仪器历史数据,2023年9月26日12时00分至10月6日15时02分氧含量干基值持续为25%(满量程)、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干基浓度持续为0mg/m3,数据异常。经调查发现,你单位运维人员吴**2023年10月6日发现上述数据异常后,现场排查并更换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采样泵,但设备故障未排除;2023年10月31日更换了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皮托管和采样探头等零部件,但颗粒物监测单元仍无法正常测量,直到执法人员2023年11月2日现场检查时,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报告故障情况。
 
  处理结果:责令整改
 
  试剂耗尽标记故障
 
  2023年11月2日法人员进入厦门**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公司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在生产废水排放口1安装有1套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你单位(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并通过合同约定因设备故障等造成的异常数据由运维人员向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报备。执法人员调阅**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仪器历史数据,2023年8月15日10时45分至12时40分COD在线分析仪的监测数据持续为1000mg/L,在线数据超标。经调查发现,上述数据超标的原因为COD水质分析仪的纯硫酸银未及时得到补充以致仪器未抽取到试剂,但你单位运维人员邓**在运维台账和市在线平台报备的超标原因却为:“设备故障,纯水管弹起,COD仪器取样时,为(未)抽取到足够量的纯水,导致数据异常”。因此,你单位存在未如实标记设备异常情况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并予以通报批评。
 
  烟尘仪置于零点
 
  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冶金有限公司50万吨球团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作为攀枝花市**冶金有限公司50万吨球团项目自动监控设施的提供、安装、调试、质保、维护以及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能保障粉尘监测正常运行,校准开关拨至“Z”调零模式,不能正常测量,攀枝花市**冶金有限公司前期在发现异常后,明确要求你公司对异常情况进行查找处置,你公司因内部管理问题未及时处置,对行为结果持放任态度,直接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持续不正常运行,经现场比对监测报告(边环监字(2023-09气监)第09号)显示:烟气脱硫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比对监测结果为-94.45%(限值为±20%),超过比对监测数据最大允许误差3.72倍,外排烟气颗粒物比对结果评定为不合格。你公司存在擅自改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
 
  2023年12月13日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攀生环不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你公司为初次违法,近2年来(2021年9月4日至今)未受到过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且事件发生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进行了维修并恢复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十五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结果:不予行政处罚。
 
  思考:排污单位将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及运维全权委托给一家单位存在较大的风险和隐患,无论是设备质量还是调试运维环节出现问题,被委托单位往往不会主动暴露问题给排污单位,问题长时间积累往往在执法检查中暴露,被委托单位和排污单位都有可能受到处罚,排污单位本来想省事、省心,反而受到了牵连和影响,排污单位应加强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监督和考核,防范在线监测工作风险隐患。颗粒物监测设备处于零点状态,比对超误差,执法部门按照首次免罚进行处理是否合适,欢迎执法人员、运维人员和排污单位交流讨论。
 
  第三方不当操作排污单位受罚
 
  2022年9月26日上午8时57分左右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排污单位张家界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巴氏槽有出水,但PH采样探头在水位以上,处于悬空状态,在线监测实时数据显示PH值为8.344。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9月26日8时50分11秒,有人为拔高采样探头行为。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该行为系你公司聘请的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负责人李某所为。此行为属于通过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9月1日,省生态环境督察处到你公司运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暗查,发现垃圾填埋场巴氏槽无出水,但在线监测流量计显示2.5升/秒。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突击检查,再次发现巴氏槽无出水,但在线监测流量计显示7.741升/秒,经排查确认,该问题系数采仪在线流量计2端口配件故障未及时更换导致;9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在线监测仪器进行检查,发现流量计2(原有高浓度渗滤液处理系统出水)数值为3.46立方米/小时,而在线数采仪流量显示数值为3.93升/秒,明显不符合单位换算逻辑关系,在线流量远高于实际流量,经查发生此行为原因是数采仪在线流量计2的计量单位设置错误;经调阅你公司2022年5-9月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数据31次出现恒值、0值和低于检出限数据,且未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以上三种行为属于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陈述意见:一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应该是运维方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张家界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是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你公司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同时也是我市重点排污单位,而**公司是你公司委托的污水处理运维单位,非排污单位,也非我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所以你公司应当承担违法处罚的后果。
 
  二是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既要考虑处罚对象从重情形,也要考虑从轻或减轻情形。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你公司不具备上述任何一种从轻或减轻的情形。1.对你公司通过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叁拾柒万元(¥370000.00)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罚款肆万柒仟元(¥47000.00)整;3.由于你公司是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期间顶风作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九条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故对你公司上述二种违法行为分别加处最高罚款数额15%的罚款,即加处罚壹拾捌万元(¥180000.00)整。
 
  处理结果:对你公司的二种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伍拾玖万柒仟元(¥597000.00)整,同时,将通过“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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