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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进水严重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上海一污水处理厂被罚63万元!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03-1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上海奉贤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就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要求进行听证,上海奉贤生态环境局定于2024年3月25日9时20分在奉贤区南桥镇华苑路19号北楼(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212会议室就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进行听证。
 
 
  笔者颜胖子通过查询发现上海奉贤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去年(2023年),也因出水超标进行过2次听证,出水超标原因均是进水严重超标,虽然及时发现并进行了应对措施,而且生态环境局也肯定了其做法,但是仍然两次被处罚共计63万元!
 
  处罚书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9日,奉贤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编号:2023-在线(水)-001)结果显示你单位COD在线数据日均值为72.58mg/L、78.41mg/L;审核报告(编号:2023-在线(水)-002)结果显示你单位氨氮在线数据日均值为5.20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所规定的一级A标准中COD、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上海市奉贤区环境监测站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
 
  告(编号:2023-在线(水)-001)、上海市奉贤区环境监测站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编号:2023-在线(水)-002),证明2023年5月26日奉西厂排口1和排口2的COD在线数据日均值分别72.58mg/L、78.41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COD限值50mg/L。2023年5月27日奉西厂排口2的氨氮在线数据日均值为5.20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氨氮限值5mg/L。
 
  2、2023年6月5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调取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6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在25日23点至26日12点进水COD均大于500%,最大值为2120.2mg/L,25日COD进水日均值为502.39mg/L,26日COD进水日均值为899.94mg/L。
 
  3、2023年6月15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发现水质异常后,紧急开启应急池,并向主管部门汇报,第一时间联系排水公司要求减少进水量,安排对海湾泵站自动留样装置所留水样进行检测,显示5月25日15时起COD浓度超过纳管标准,持续时间约11小时,同时因我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处理缓慢,导致大量储存在综合池,占用了容量,导致无法充分利用缓冲空间,最终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4、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5月对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记录6份,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记录表10份;证明你单位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开展了日常运维。
 
  5、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你单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COD限值50mg/L和氨氮限值5mg/L排放水污染物。
 
  6、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制定的水质异常应急预案;证明你单位制定了应对突发进、出水水质异常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7、2023年5月27日你单位提交的奉贤西部污水厂进水COD冲击情况说明。陈述你单位出水COD和氨氮超标的原因为进水浓度高、可生化性差以及冲击持续时间长,你单位在发现异常后已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8、你单位提供的5月生产数据统计和生产运行情况月报;证明你单位5月生产运行正常。
 
  9、《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20环听告 [2023]4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2023年7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8月10日的听证会上陈述本次异常情况是由于进水严重超标引起的,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非主观过错导致,进水冲击初期即及时报告并启动了应急预案。我公司已自费在海湾泵站安装在线COD检测设备,方便发现高浓度废水后及时调控工艺,避免高浓度废水对我司的影响。本次异常已进行溯源,目前已在新城泵站安装自动取样器,希望免除处罚,提交听证证据目录、听证陈述申辩意见、新城泵站安装自动取样器照片和水务局关于2023年5月25日进水情况的说明。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经集体讨论并依法进行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结果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所规定的一级A标准中COD、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事实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生异常后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等原因,我局决定从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二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4日,奉贤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编号:2023-在线(水)-003)结果显示你单位160# 奉西厂排口1的COD在线数据日均值为81.18mg/L;163# 奉西厂排口2的COD在线数据日均值为69.91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DW001(160# 奉西厂排口1)、DW003(163# 奉西厂排口2)的COD浓度为50mg/L的排放许可限值(日均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4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监测站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编号:2023-在线(水)-003),证明你(单位)160# 奉西厂排口1的COD在线数据日均值为81.18mg/L;163# 奉西厂排口2的COD在线数据日均值为69.91mg/L。
 
  2.2023年9月12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市政污水处理项目,于2021年12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向你(单位)送达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编号:2023-在线(水)-003);调取了2023年9月2日、3日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调取了2023年9月2日、3日,160# 奉西厂排口1、163# 奉西厂排口2的COD自行监测数据;检查当日,160# 奉西厂排口1,出水COD浓度约为16.82mg/L,163# 奉西厂排口2,出水COD浓度约为16.38mg/L。
 
  3.2023年10月12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承认,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DW001(160# 奉西厂排口1)、DW003(163# 奉西厂排口2)的COD浓度的排放许可限值为50mg/L;你(单位)对报告和数据没有异议;你(单位)160# 奉西厂排口1、163# 奉西厂排口2的污水日排放量共计154792吨;你(单位)陈述称,发现水质异常后,紧急开启应急池,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水务局汇报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4.你(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类别为重点管理;DW001(160# 奉西厂排口1)、DW003(163# 奉西厂排口2)需安装COD在线检测仪;DW001(160# 奉西厂排口1)、DW003(163# 奉西厂排口2)的COD浓度的排放许可限值为50mg/L。
 
  5.你(单位)提交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备案表》、《关于上海奉贤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仪器的验收意见》、《上海奉贤西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备案材料》及附件;以上证明你(单位)进出口COD在线监测设备均完成备案和验收。
 
  6.你(单位)提交的巡检维护记录表、标液核查及校正结果记录表、COD在线设备运维人员资质证、在线仪进出口水样检测比对报告;以上证明你(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正常,运行正常。
 
  7.你(单位)提交的《加样数据CODcr原始记录(哈希)》,证明2023年9月2日从下午5点,海湾泵站COD自动监测的数据,最高锋达到4070mg/L。
 
  8.你(单位)提交的2023年9月3日的COD进水在线监测数据,证明在2023年9月3日,你(单位)COD进水浓度多时段大于500mg/L。
 
  9.你(单位)提交的2023年9月3日160# 奉西厂排口1和163# 奉西厂排口2的流量计数据,证明在2023年9月3日,你(单位)160# 奉西厂排口1污水日排放量为86863吨;163# 奉西厂排口2污水日排放量为67929吨;2个排口的污水日排放量共计154792吨。
 
  10.你(单位)提交的《奉贤西部污水厂进水COD冲击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9月2日发现进水COD浓度高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11.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沪0120环罚〔2022〕19号、沪0120环罚〔2022〕30号、沪0120环罚〔2022〕40号、沪0120环罚〔2023〕10号、沪0120环罚〔2023〕63号),证明你(单位)在环保领域两年内受到6次行政处罚(含本次)。
 
  12.《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20环听告〔2023〕7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1月27日的听证会上陈述你单位本次异常情况是由于进水严重超标引起,2023年9月2日16:00,你单位发现海湾泵站COD分析仪数据为3275.5mg/L,自动留样仪留样化验室分析结果为4700mg/L。当日23:05高浓度污水进入,进水在线COD 3207mg/L,超标持续时间约12小时,严重超过你单位设计处理能力。你单位在发现进水水质异常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及时汇报,分析原因并采取多项应急措施,在各方努力下于9月3日18:00逐步恢复正常。你单位已在进水口加装COD在线仪,确保超标水及时进入应急池,准备在南排1号、南排2号装自动留样器,南排3号装自动留样器与COD在线仪。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经集体讨论并依法进行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事实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且已采取一定的整改措施,我局决定从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细化规定的处罚幅度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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