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顺德区杏坛镇某材料有限公司燃生物质导热油炉在线监控数据长时间为0值的情况,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杏坛监督管理所对企业展开了突击检查。经查,某材料有限公司燃生物质导热油炉与某运维公司采用BOT合作模式建设,日常运行与维护工作由某运维公司负责。
检查时该导热油炉配套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因故障被拆除返厂维修,自动监测数据未能上传至在线监控平台。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无数据上报期间,某运维公司工作人员未放置SNCR脱硝设施传导脱硝液的器具,致使导热油炉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废气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废气未进行脱硝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某运维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移送公安处理。
某运维公司利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投机取巧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相关企业与第三方单位
要引以为戒
莫存侥幸
加强环保管理
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