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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市局通报4起违法案例

  来源:昆山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3-04-0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的“资格证”,更是生产活动中产污、治污、排污的三废全流程管理的“法律义务清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的要求更加明确、更加深入。
 
  为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昆山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7日、5月3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电子企业进行双随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设施排放水使用荧光粉进行流向测试后,显示设施排放废水经管道排入西侧河道内,与该单位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排放去向不符。
 
  经查,该单位变更排污去向项目于2019年5月18日经原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环评审批意见记载“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市政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记载“生产废水排放去向为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排放污染物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督促排污企业切实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法律制度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企业守法意识与环境管理水平。
 
  同时企业也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熟悉并掌握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做好自动监测和数据保存,积极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发生异常和变动时主动报备,做到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案情简介
 
  接信访举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6日对昆山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该单位金属模具加工项目于2022年1月24日经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现场正在进行项目验收监测,检查时真空油淬火炉正在运行加热,配套建设的油雾净化器正在运行。该单位环评审批意见载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际该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淬火工段即排放大气污染物。昆山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无证排污。
 
  2. 截至检查当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法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处理结果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总计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整。
 
  典型意义
 
  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信访受理渠道,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本案举报的违法行为明确,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后处理迅速,办案及答复过程与群众紧密沟通,处理结果获得群众认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提高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热情。
 
 
 
 
  案情简介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6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21年共监测厂界无组织废气2次(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不符。
 
  经查,该单位于2019年12月25日申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排污许可证载明“厂界废气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季”。
 
  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八百元整。
 
  典型意义
 
  本次处罚是对该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行为进行处罚,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频次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如遇不可抗力未能按原计划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后也应当及时补测,并积极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发生异常和变动时主动报备,做到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0日、8月1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密炼车间1号、2号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自2022年6月以来监测系统数据长期为0,根据该单位固定污染源烟气VOCs自动检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显示,上述两套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于2022年5月25日发生故障,后于2022年6月返厂维修,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仍未完成维修。
 
  经查,该单位系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2019年10月完成VOCs在线监控设备项目自主验收并联网, 2019年12月20日申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编号为DA002、DA006(对应密炼车间1号、2号)的排放口,自动监测联网,自动监测仪器名称为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密炼VOCs废气处理设施1、密炼VOCs废气处理设施2),并载明若自动监测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采取手工监测”。
 
  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三万零八百元整。
 
  典型意义
 
  本次处罚是对当事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系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本案当事人在线监控设施故障后未能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停运维修,且停运时间跨度较长,且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应急措施开展手动监测。
 
  保证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与联网是所有排污单位的基本义务,亦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的重要举措,利用在线监测等新型非现场执法手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管缺失,同时也为排污单位日常自行监管提供了保障,执行排污许可证监测要求时应当同步制定应急方案,在保证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维保运行的前提下,如遇设施发生异常和变动时应主动报备,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手工监测替代,而非擅自停运送修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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