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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多部门联动办理一起非法处置危废多义务主体损害赔偿案件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10-28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今年以来,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力度,在近期办理的一起非法填埋危废铝灰案中,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检察院、宁阳县政府等单位联合办案,将11家单位(个人)作为赔偿主体,目前已与6个赔偿义务人签订磋商协议,依法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06万元。
 
  本案为多义务主体生态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丰富了联合办案、责任划分、分头磋商、公益诉讼等办案思路和经验,有力推动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协作机制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践样本。
 
  案情:

  闲场地填埋有粉末状不明物质
 
  2021年5月10日,宁阳县东疏镇政府环保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寺头村村东空闲场地填埋有粉末状不明物质,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立即启动调查,初步确认堆存物料为危险废物铝灰。后对地块开展调查时发现,危险废物铝灰为祝广胜、赵洪伟填埋地下,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5月20日,宁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调查完毕后,向检察院移交涉案人员5名,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一审宣判5名被告3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人均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2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展:

  对地下填埋铝灰进行清运处置
 
  为尽快修复生态环境,宁阳县东疏镇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和环境检测司法鉴定所对寺头村非法填埋的铝灰进行检测鉴定,并委托泰安市泰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地下填埋铝灰进行了清运处置,共处置铝灰、沾染铝灰泥土2037.67吨。
 
  为保证清理整治效果,东疏镇委托检测机构对坑内及周边的土壤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验收合格后,对挖掘现场进行恢复,目前已达到种植条件。清运处置期间共垫支费用合计346万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相关责任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生态恢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由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开展的磋商活动”,追索民事赔偿前应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磋商:

  大多数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已落实到位
 
  今年4月24日,泰安市政府指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同时要求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宁阳县政府按照分工做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宁阳县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东疏镇政府等单位全程参与了案件办理,增强了对当事人的震慑力。
 
  针对涉案人员无力或不愿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实际,联合办案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案情,依据《环境保护法》《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案》“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将6家危废流出企业以及5名参与危废运输、填埋的个人列为赔偿义务主体,涉及江苏、山东、河北等多个省份。
 
  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开展磋商。磋商前,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精心制定磋商方案,向11名赔偿义务人统一发出《赔偿磋商意见函》,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磋商时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强化证据的取得和运用,按照单位(个人)在宁阳县公安局2021年7月的调查问询笔录及一二审判决书中提供的转运数量、综合赔偿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已达成协议中赔偿最高数额为160万元,最少为20万元。
 
  经过办案组努力,本案绝大多数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已落实到位,但仍有当事人因处于服刑期、无力支付等原因,导致40万元无法落实。目前正积极与当事人磋商,磋商不成将依法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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