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判处被告单位兴豪公司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6日,被告单位兴豪公司将机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通过软管排放至加工车间南侧的坑塘内。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马某明知排放的油水混合物会污染环境,却没有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安排工人合法收集、贮存,而是放任工人随意处置。
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查获后,经检测、认定,该公司排放的油水混合物中石油类含量超过国家污水排放标准,为危险废物。兴豪公司的上述行为,系通过渗坑排放污染物。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兴豪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本案中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被告公司及被告人马某具有认罪认罚及生态修复的情节,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兴豪公司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