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镀锌加工废水直排 兰陵判处当事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维权案例-法律维权-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维权 » 维权案例 » 正文

非法镀锌加工废水直排 兰陵判处当事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19-08-3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法对潘某海、李某卫、陈某军、贾某海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兰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在该案中,潘某海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租用院落一处,筹建镀锌厂,并进行非法镀锌加工,在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梨园水沟,严重污染环境。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1日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月22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4名被告均当庭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经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潘某海等人的行为造成土壤污染,须土壤修复费用20.681万元。
 
  经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潘某海等4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贮存危险废物,造成了环境污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也对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结合《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对潘某海等4人对被污染的土地修复原状,因潘某海等人不具备修复土地原状的客观条件,应判处其缴纳污染物处置费用及土壤修复治理费用,由专业组织代为修复。
 
  据此,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贾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潘某海、李某卫、陈某军、贾某海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94880元、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06810元;负担土壤检测费6 万元;禁止陈某军、贾某海在缓刑考验期内从镀锌生产,贮存、排放危险废物及其他相关活动。

        更多维权案例,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污染环境   生态损害赔偿   环保管家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