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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意见 适合人群:所有人 时长:共计4页内容

资料简介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现天津的城市定位,进一步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现就我市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即“河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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