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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冻结的债权人能否参与冻结财产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6-09-20 10:03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4日,A向B借款12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A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4月,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轮候冻结A名下135万元存款。C因合同纠纷案件已冻结上述A名下的135万元存款。B与A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和C与A之间的合同纠纷,分别获得法院支持并进入执行阶段。A系自然人,其夫妻名下除135万元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B、C应当如何分配A名下的135万元存款?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与A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C与A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都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已申请强制执行,同时,A夫妻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虽然,C先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保全措施不属于法定优先受偿的范围,B有权参与A名下135万元存款的分配。司法实践中,考虑到C先采取保全措施,在具体分配时可适当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