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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18-12-21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令 第45号)、《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太原市建成区开展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二、申领时限
 
  发证范围内的太原市建成区各类污水处理厂应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程序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48号)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要求编制申请材料,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纳入发证范围并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机关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监管计划,适时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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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许可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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