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吕忠梅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用法治解除污染的心头之患-环保-政策解读-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政策解读 » 环保 » 正文

专家吕忠梅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用法治解除污染的心头之患

  来源:澎湃新闻 | 发布时间:2018-10-09

 
  让公众购房时就知道土地之前是做什么的

  澎湃新闻:您呼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多年,但立法过程确实比较长。这两年江苏、山东包括长江经济带沿线有大量化工园区在进行搬迁,可能会遗留下来很多污染场地,这也是公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法律有回应吗?

  吕忠梅:工业园区的搬迁的确会留下很多污染场地,立法调研时对这个问题也是高度关注,了解了很多情况、也听取了各方面的建议。
 
  在制度安排上已经考虑到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一个是对污染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控,二是与污染场地有关的各种主体规定了不同责任。
 
  但目前还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细化,也要通过信息化手段使污染场地的土壤物、污染行为、污染过程可溯源,可以将责任加以细化落实,让该承担责任的人切实负责。
 
  建立土地使用溯源制度十分必要,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这个地块从何而来,以前在这个地块上有过什么污染活动,是否进行过清理或者整治等等。
 
  政府要公开这些信息,让公众在购房时就可以查询建房用地之前的情况,如果之前是化工厂,也可以找到是否进行过土壤修复的信息。这些信息要让公众知道,也是倒逼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转让者和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
 
  澎湃新闻:《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否意味着土壤修复市场的大门已敞开?

  吕忠梅:应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土壤修复提供了一定市场。但是,有两个方面值得高度重视,一个是优良土壤优先保护,不能等到土壤污染了再去修复;二是土壤修复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受污染的土壤都要采取修复措施。土壤修复投入巨大,当边际效益降低甚至到没有效益时,不应该盲目地进行修复,而应该将其封存起来,让自然去恢复。
 
  我们也要看到,一些已经进行土壤修复多年的国家,都有巨大投入而土壤无法修复的教训,我们应该吸取。不能因为国家设立了土壤修复基金,就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利益,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去干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
 
  所以,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优良土壤优先保护制度,不能旧的污染的还没治好,又把没好的土壤给污染了。
 
  尽快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中心

  澎湃新闻:明年法律就要实施,您认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哪些是迫在眉睫的?

  吕忠梅:这部法律有一些全新的制度,所以应该尽快制定配套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标准的配套也十分急迫。也很期待环境部门能够以《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为契机,认真梳理执法经验,研究新制度实施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尤其是如何适应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采取新的环境管理措施,使法律真正执行到位。
 
  另外,风险预防措施是建立在监测、调查和评估基础上的,这就需要高度重视物化制度建设。应尽快组建国家环境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环境风险的监测、评估和科学研究工作,一方面为国家决策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防范措施。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风险分为生态风险与公众健康风险,其中生态风险评估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公众健康风险评估应以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参与,建立协调协同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公共干预机制。
 
  就像我们已有的公共安全应急体系、食品安全应急体系一样,一旦预测有风险,由各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去响应。这是环境管理向更高质量发展,也更贴近民生关切的唯一路径。
 
  澎湃新闻:您一直呼吁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中心,现在时机是否成熟?

  吕忠梅:从法律依据上看,《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为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中心提供了基本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对环境风险规制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为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中心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方案。
 
  从实践中看,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已经在环境与健康风险研究、基础调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相关技术指南、人体暴露参数,开展了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调查等等,尤其是针对重金属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进行了多年基础性工作、积累了大量数据。目前,也有地方已经在进行试点。
 
  这些都意味着我们有条件和能力对较为成熟的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为以后进一步扩大评估范围积累经验。
 
  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中心的一个重点是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比如,公众健康方面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卫健委,污染排放的信息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部,如果两个部门的信息不共享、不交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是无法进行的。
 
  澎湃新闻:这部法律中有您比较遗憾的地方吗?
 
  吕忠梅:我一直纠结的是土壤污染的法律界定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进行了定义,将其限定为人为活动造成的后果。但在我国部分地区,土壤中重金属的天然本底值高,即便没有人为活动,也会对人群健康或生态环境带来危害;当然,人为活动会加剧这种危害。
 
  现在,由于土壤污染的法律概念,没有把天然本底的原因纳入,实际上是将这类土壤的环境风险、农产品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防控排除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外。
 
  这会带来一种尴尬,部分地区没有人为因素,但污染的现实存在,甚至比有的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更严重,但法律却不管,如何向公众解释?这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希望通过适当方式加以弥补。有关部门要提前研究,做好准备。
 
  更多政策解读,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土壤污染   环保管家  

 1   2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